关于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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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6H0425 号
致: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电力”或“公司”)
的委托,指派吕崇华、陈婧律师参加浙能电力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浙能电力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随浙能电力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浙能电力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浙能电力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浙能电力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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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1)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
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7. 《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8. 《关于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1)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2)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及运输分
公司之煤炭板块服务合作框架协议》;
(3)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工程与服
务产业分公司之能源服务合作框架协议》;
(4)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天然气石油分
公司之油气板块服务合作框架协议》;
(5)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可再生能源分
公司之可再生能 源板块服务合作框架协议》;
(6)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金
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
(7)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之
新疆板块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
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5 日(星期四)下午 14:3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
莫干山路 511 号最佳西方梅苑宾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自 2016 年 5 月 5 日至 2016 年 5 月 5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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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相关公告于 2016 年 4 月 9 日分别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
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 于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4 月 26 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律师。
4. 其他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并结合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24 人,共计代表股份 10,977,342,347 股,占浙能电
力股本总额的 80.711658%。
本所律师认为,浙能电力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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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977,202,8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29%;反对 4,400 股;弃权 135,100 股。
2. 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977,202,8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29%;反对 4,400 股;弃权 135,100 股。
3. 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977,202,8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29%;反对 4,400 股;弃权 135,100 股。
4. 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其中:
(1)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977,202,8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729%;反对 4,400 股;弃权 135,100 股。
(2)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977,202,8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729%;反对 4,400 股;弃权 135,100 股。
5. 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结果:同意 10,975,920,614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048%;反对 1,286,633 股;弃权 135,100 股。其中,
中小投资者同意 1,463,253,613 股,反对 1,286,633 股;弃权 135,100 股。
6.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6 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结果:同意 10,975,918,6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030%;反对 1,288,633 股;弃权 135,100 股。其中,
中小投资者同意 1,463,251,613 股,反对 1,288,633 股;弃权 135,100 股。
7.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0,975,918,6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030%;反对 1,288,633 股;弃权 135,1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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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
案》,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兴源投资有限公司以及浙
能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中:
(1)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该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结果:同意 962,650,573 股,占出席会议非
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1857%;反对 1,389,673 股;弃权 135,100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962,650,573 股,反对 1,389,673 股;弃权 135,100 股。
(2)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及运输分
公司之煤炭板块服务合作框架协议》;
该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结果:同意 962,751,613 股,占出席会议非
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337%;反对 1,288,633 股;弃权 135,100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962,751,613 股,反对 1,288,633 股;弃权 135,100 股。
(3)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工程与服
务产业分公司之能源服务合作框架协议》;
该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结果:同意 962,751,613 股,占出席会议非
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337%;反对 1,288,633 股;弃权 135,100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962,751,613 股,反对 1,288,633 股;弃权 135,100 股。
(4)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天然气石油分
公司之油气板块服务合作框架协议》;
该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结果:同意 962,751,613 股,占出席会议非
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337%;反对 1,288,633 股;弃权 135,100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962,751,613 股,反对 1,288,633 股;弃权 135,100 股。
(5)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可再生能源分
公司之可再生能源板块服务合作框架协议》;
该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结果:同意 962,751,613 股,占出席会议非
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337%;反对 1,288,633 股;弃权 135,100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962,751,613 股,反对 1,288,633 股;弃权 135,100 股。
(6)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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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
该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结果:同意 962,650,573 股,占出席会议非
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1857%;反对 1,389,673 股;弃权 135,100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962,650,573 股,反对 1,389,673 股;弃权 135,100 股。
(7)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之
新疆板块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该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结果:同意 962,751,613 股,占出席会议非
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337%;反对 1,288,633 股;弃权 135,100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962,751,613 股,反对 1,288,633 股;弃权 135,100 股。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案已由参会股东分项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涉及关联股东的议案已由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并经非关联股东
分项表决,并已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
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能电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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