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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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6)第 221 号
致: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16 年 5 月 5 日下午 2:30 在江西省南昌市广场南路 118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和资料,并审查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监督了投票和计票过程。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股东大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2 月 5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召
集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 公 司 并 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5 日下午 2:30 在江西省南昌市广场南路 118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
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朱卫武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5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36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77,197,3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6%。除上述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
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参会
股东的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计
票以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表决结果为依据。
经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77,197,3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2.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表决情况:同意票 77,197,3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
张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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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珺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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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