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16-020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95 元(含税)。
●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
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0.2655 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12 日
● 除息日:2016 年 5 月 13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13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已经 2016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刊登在 2016 年 4 月 14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 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5 月 1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777,679,909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 10 股派发 2.95 元(含税)现金股利,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24,415,573.16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 33,854,694.10 元转存以后年度分
配,2015 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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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
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其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95 元;待个人转让股
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
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
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
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 0.2655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
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申请。
(3)对于机构投资者,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税前每股人民币 0.295 元。
三、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12 日
2、除息日:2016 年 5 月 13 日
3、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13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5 月 1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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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
放。
2、本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
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
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工作部
联系电话:0451-55195980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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