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
HAINAN SAIL-HOVER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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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马汽车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陈海蓉、谢国华出席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5 日在海南省海口市金盘工业区金盘路 12-8 号召
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海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
件进行核查和验证。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贵公司承诺及保证,其
已经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
的,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
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基于上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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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九届五次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关于召
开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2016
年 4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关
于召开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再次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定于 2016 年 5 月 5 日 14:00 召开。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提前二十日通知了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
表决权。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
投票表决结果。
(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5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6 年 5 月 4 日 15:00 至 2015 年 5 月 5 日 15:00。
(五)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秦全权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5 日如期召开。
本所认为,《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与地点、
召集人、与会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等内
容,该等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据此,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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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
件,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11 人,代表股份 566,726,5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4591%。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2 人,
代表股份 566,622,9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452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剔除重复投票数),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 人,代表股份 103,6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63%。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和
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
员和公司聘任之本所。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
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
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全部
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根据公司所作的统计及本所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之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的股份共计 566,622,951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4.452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剔除重复投票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之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共
计 103,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63%。
(二)根据本所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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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参与投票的股东就列入《会议通知》的全部
议案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网络
投票业务流程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本所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下列议案的审议与表决
情况如下:
议案 1.00 2015 年度工作报告及 2016 年工作计划
总表决情况:同意 566,639,9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47%;反对 6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4 % ; 弃 权 22,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6.4093%;反对 6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62.2587%;弃权 2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3320%。
议案 2.00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566,639,9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47%;反对 4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 % ; 弃 权 40,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6.4093%;反对 4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44.4015%;弃权 4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1892%。
议案 3.00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566,639,9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47%;反对 6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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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4 % ; 弃 权 22,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6.4093%;反对 6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62.2587%;弃权 2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3320%。
议案 4.00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66,639,9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47%;反对 8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6.4093%;反对 8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83.59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5.00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566,639,9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47%;反对 4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 % ; 弃 权 40,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6.4093%;反对 4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44.4015%;弃权 4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1892%。
议案 6.00 关于续聘财务、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支付其报酬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66,639,9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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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 99.9847%;反对 6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4 % ; 弃 权 22,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6.4093%;反对 6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62.2587%;弃权 2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3320%。
议案 7.00 关于申请 2016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66,658,4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80%;反对 4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1 % ; 弃 权 22,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34.2664%;反对 4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44.4015%;弃权 2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3320%。
(四)统计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已取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根
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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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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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海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许维中
经办律师:陈海蓉律师
经办律师:谢国华律师
2016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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