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五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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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关于

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嘉润专字【2016】第 L02 号

二○一六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嘉润专字【2016】第 L02 号

致: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訾冬雪、张文斌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

审查和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涉

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假定所有被授权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股东代理人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的

签名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并且授权委托书上的授权内容是委托人本人真实意

思的表示。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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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年4月6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16年4月8日发出了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超过20日。公

告载明了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

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人员以及登记事项、审议事项等内容。

根据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公告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和2016年4月

30日发出的《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已就本次股东

大会需要审议的各项议案等事项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5 日下午 14:4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5 号五

矿大厦四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6 年 5 月 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4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其他相关

事项符合前述公告内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或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股份 409,562,7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754%。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或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股份

383,712,0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11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2

法律意见书

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名,代表股份 25,850,694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2.63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分别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适当资格,符合《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就公告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

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了现场会议计票、

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当场公布了表决

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9,461,0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反对92,8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弃

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关于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9,461,0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反对92,8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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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3、《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9,460,0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反对93,8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弃

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4、《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9,460,0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反对93,8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弃

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5、《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09,497,0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反对57,9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弃

权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6、《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9,461,0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反对92,8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弃

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7、《关于预计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五矿稀土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5,748,9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7%;反对9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弃

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8、《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4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409,461,0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反对92,8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弃

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9、《关于签署<经常性关联交易之框架协议>的议案》

关联股东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五矿稀土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5,748,9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7%;反对9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弃

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10、听取公司三位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公司两份,本所留存一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5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五矿稀土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

字页)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訾冬雪 律师

张文斌 律师

二 O 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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