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 京 市 大 成 (深 圳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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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盛通印刷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就贵公司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
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信息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需
的法定文件随本次股东大会文件一起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
资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根据贵公司2016年3月17日第三届董事会
2016年第二次会议决议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2、经核查,贵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
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议题、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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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3、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5月5日下午14:30在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
司三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一致,
会议由栗延秋副董事长主持。
4、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5月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4日下午15:00至2016年5月5日下午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经核查贵公司股东账户登记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参会股东登记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所持股份总数为76,074,00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6.3511%,均为2016年4月2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根据贵公司公告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0人,所持股份总数为0股,占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经办律师。
3、会议召集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三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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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召集人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情况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贵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
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
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方式进行了表决。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并公布表决结果。根据本次会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76,074,0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总数的0%;
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2、审议通过《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76,074,0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总数的0%;
3、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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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为:同意76,074,0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总数的0%;
4、审议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6,074,0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总数的0%;
5、审议通过《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76,074,0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总数的0%;
6、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76,074,0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总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6,074,0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总数的0%;
8、审议通过《2016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6,074,0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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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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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徐非池
负责人:夏蔚和 经办律师: 陈 沁
二○一六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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