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0 证券简称:苏州设计 公告编号:2016-031
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本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及 2016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5 日下午 13:30 在苏州工业园区星
海街 9 号公司一楼培训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5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4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戴雅萍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
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21 人,代表 23 名股东,代表股份 38,
807,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4.678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股份 38,778,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64.63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28,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 0.048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李国
兴律师、郞一华律师列会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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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通
过了所有议案,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8,796,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35%;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1%;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1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53%;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24%;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24%。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8,796,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35%;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1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53%;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8,796,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35%;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1%;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1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53%;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24%;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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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24%。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8,796,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35%;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1%;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1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53%;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24%;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24%。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8,796,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35%;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1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53%;反对 1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4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8,796,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35%;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1%;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1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53%;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24%;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24%。
证券代码:300500 证券简称:苏州设计 公告编号:2016-031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8,796,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35%;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1%;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1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53%;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24%;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24%。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8,796,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35%;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1%;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1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53%;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24%;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24%。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8,796,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735%;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1%;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1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53%;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24%;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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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24%。
表决结果:通过。
四、听取2015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李国兴律师、郎一华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关于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其结论性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