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因数控:关于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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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70 证券简称:法因数控 公告编号:〔2016〕039 号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5 月 5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5 月 4 日-2016 年 5 月 5 日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4日15:00

至2016年5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2281号上海金沙智选假日酒

店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肖毅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263,189,572 股,占公司总股本 506,159,420 股的 51.9983%。

1

(2)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186,818,732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36.909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76,370,84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5.088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8,638,6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6580%。

(3)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北京市中伦

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董事肖申先生因工作原因授权委托肖日明代为出席,并签署相关会议文

件。独立董事李百兴因工作原因授权委托杨益军代为出席,并签署相关会议文件。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3,189,5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638,6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3,189,5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638,6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3、审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63,189,5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38,6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63,187,0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

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36,1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3%;反对2,5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3,189,5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38,6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除以上议案外,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做了2015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3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彭林 刘佳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五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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