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油金鸿能源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能源”或“公司”)的委托,指
派席向阳、郭晓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金鸿能源于 2016
年 5 月 5 日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 26 号荣宝大厦 11 层公司会
议室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
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2014 年 9 月修订)》(下称“《网投实施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分别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
文件和材料,包括:
1、《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
资料》;
2、《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
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
事会 2016 年第二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2015 年年度
报告》、《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2015 年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关于公司 2016 年度申
请银行综合授信及担保授权的公告》、《关于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公
告》等等;
3、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本所律师得到金鸿能源如下保证,即金鸿能源已提供了本所律师
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
复印件等、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
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依法仅对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鸿能源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
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金鸿能源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法
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6 年 4 月 14 日,金鸿能源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 2016 年 5 月 5 日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已经于 2015 年 4 月 15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董事会决议公
告》、《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2015 年年度报
告》、《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关
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关于公司 2016 年度申请银
行综合授信及担保授权的公告》、《关于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公告》
等等。
上述通知和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
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
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
系地址及联系人等,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对有关议案
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5 日(星期四)下午 2:
30 ,会议地点为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 26 号荣宝大厦 11 层公
司会议室,会议由金鸿能源董事长陈义和先生委托副董事长张更生先
生主持。
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4 日下午 3:00 — 2016 年 5 月 5 日下午 3:00 的任意
时间。
经合理查验: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金鸿能源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方式、
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止止 2016 年
4 月 2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
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共 8 人,代表股份
132,238,992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 486,006,284 股的 27.21%。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32,112,892 股,占本公司总股
本的 27.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126,100 股,
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03%。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表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为:
1、审议《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审议《2015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4、审议《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5、审议《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审议《关于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审议《关于追认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担保授权的
议案》
10、审议《关于提名张帆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11、审议《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2、审议《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
13、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14、审议《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14.1 发行规模
14.2 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14.3 债券期限
14.4 发行方式
14.5 债券利率
14.6 募集资金用途
14.7 上市场所
14.8 担保条款
14.9 决议的有效期
14.10 本次发行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
14.11 偿债保障措施
15、审议《关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16、审议《关于延期公司营业期限的议案》
经合理查验,金鸿能源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
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
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照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以及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
和监事代表共同负责现场监票、验票、计票工作,会议主持人在现场
宣布了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经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定了如
下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为:同意 132,146,9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反对 9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8%;弃权 1,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2、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具体为:同意 132,146,9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反对 9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8%;弃权 1,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3、审议通过《2015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具体为:同意 132,146,9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反对 9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8%;弃权 1,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4、审议通过《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具体为:同意 132,146,9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反对 9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8%;弃权 1,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5、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议案》
具体为:同意 132,146,9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反对 9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6%;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具体为:同意 132,146,9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反对 9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8%;弃权 1,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7、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为:同意 18,658,6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93%%;反对 91,0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53%;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8、审议《关于追认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具体为:同意 18,658,6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93%%;反对 91,0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53%;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担保授
权的议案》
具体为:同意 132,146,9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反对 9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8%;弃权 1,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10、审议《关于提名张帆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具体为:同意 132,146,9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反对 9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8%;弃权 1,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11、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为:同意 132,146,9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反对 9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8%;弃权 1,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12、审议《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
具体为:同意 132,146,9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反对 9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8%;弃权 1,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13、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具体为:同意 132,146,9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反对 9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8%;弃权 1,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14、审议《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14.1 发行规模
具体为:同意 132,146,9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反对 9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8%;弃权 1,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14.2 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具体为:同意 132,146,9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反对 9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8%;弃权 1,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14.3 债券期限
具体为:同意 132,146,9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反对 9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8%;弃权 1,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14.4 发行方式
具体为:同意 132,146,9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反对 9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8%;弃权 1,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14.5 债券利率
具体为:同意 132,146,9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反对 9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8%;弃权 1,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14.6 募集资金用途
具体为:同意 132,146,9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反对 9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8%;弃权 1,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14.7 上市场所
具体为:同意 132,146,9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反对 9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8%;弃权 1,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14.8 担保条款
具体为:同意 132,146,9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反对 9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8%;弃权 1,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14.9 决议的有效期
具体为:同意 132,146,9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反对 9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8%;弃权 1,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14.10 本次发行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
具体为:同意 132,146,9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反对 9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8%;弃权 1,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14.11 偿债保障措施
具体为:同意 132,146,9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反对 9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8%;弃权 1,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15、审议《关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具体为:同意 132,146,9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反对 9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8%;弃权 1,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16、审议《关于延期公司营业期限的议案》
具体为:同意 132,146,9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反对 9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8%;弃权 1,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议全部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投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议
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章页)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冰
经办律师: 郭晓桦
经办律师: 席向阳
2016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