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通联: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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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22 证券简称:新通联 公告编号:2016-020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 年 5 月 5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闸北区永和路 118 弄 15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56,338,20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70.42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8 人,出席 3 人,其中董事金炯、王佳芬、王力群,独立董事

刘斌、刘桢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2 人,其中监事金淑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56,338,202 100.00 0 0.00 0 0.00

2、 议案名称: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56,338,202 100.00 0 0.00 0 0.00

3、 议案名称: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56,338,202 100.00 0 0.00 0 0.00

4、 议案名称: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56,338,202 100.00 0 0.00 0 0.00

5、 议案名称: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56,338,202 100.00 0 0.00 0 0.00

6、 议案名称: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56,338,202 100.00 0 0.00 0 0.00

7、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56,338,202 100.00 0 0.00 0 0.00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

8.01 董叶顺 56,034,100 99.46 是

8.02 张燎 56,034,100 99.46 是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公司 2015 年度

1 9,304,202 100.00 0 0.00 0 0.00

利润分配预案

关于聘请会计

2 师 事 务 所 的 议 9,304,202 100.00 0 0.00 0 0.00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的议案《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为累计投票议案,其他均为非

累积投票议案,议案全部审议通过。

2、本次会议的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强文、项晨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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