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基股份: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05 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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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46 证券简称:台基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7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5月5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5 月 4 日- 5 月 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5 月 5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5 月 4 日下午 15:00

至 5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162号公司行政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邢雁 董事长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湖

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 3 人,合计持有股份数

65,990,000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46.4457%,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

均为 2016 年 4 月 2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 3 人,持有股份数 65,990,000 股,占有表决权

总股份数的 46.4457%;参加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或代理人)共 0 人,持有股

份数 0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

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5,99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无弃权票;无反对票。

(二)审议通过《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5,99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无弃权票;无反对票。

(三)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015 年年度报告》和《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详见 2016 年 4 月 9 日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情况:同意65,99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无弃权票;无反对票。

(四)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5,99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无弃权票;无反对票。

2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五)审议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份 14,208

万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50 元(含税),共计派发

3,552.00 万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表决情况:同意 65,99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无弃权票;无反对票。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

果:同意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无弃权票;无

反对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继续聘请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负责公司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业务,

聘期 1 年,费用为 45 万元。

表决情况:同意 65,99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无弃权票;无反对票。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

果:同意1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弃权票;无反

对票。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林晖、郭睿峥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

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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