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壹桥海参 公告编号:2016—021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5月5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4日—2016年5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4日15:00至2015年5月5日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 484-1 号壹桥海参营销中心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德群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26,061,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7331%,其中中小投资者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1,600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0.0107%。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和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25,960,000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44.7225%。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1,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07%。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25,961,4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9765%;反对
100,2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2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3780%;反对 10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622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25,960,9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9764%;反对
100,2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235%;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8858%;反对 10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6220%;弃
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921%。
3.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25,960,9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9764%;反对
100,2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235%;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8858%;反对 10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6220%;弃
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921%。
4.审议通过《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
表决结果:同意 425,960,9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9764%;反对
100,2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235%;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8858%;反对 10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6220%;弃
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921%。
5.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5,960,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9762%;反对
101,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237%;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984%;反对 10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094%;弃
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921%。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5,960,9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9764%;反对
100,2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235%;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8858%;反对 10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6220%;弃
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921%。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全体股东作了2015年度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2016
年4月1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李哲、侯阳
3.结论性意见:
3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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