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黑司律见字【2016】014 号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大庆华科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司洋 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关于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下
称《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
章程”)出具。
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
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
进行了必要判断,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必备法律
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通知及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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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9 日在《中国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006)。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并向全体
股东发出于 2016 年 5 月 5 日(星期四)上午 9:30 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中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并对所有事项内容进行了充
分披露。2016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大庆
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
号 2016012)。
(二)会议召开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5 日上午 9:30,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在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
1、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6 年 5 月 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 、 公 司 股 东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4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5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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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资料的审查,证实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数 82320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3.50%。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核查结果,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各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网络投票股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公司股份为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经核查,本次会议没有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发生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及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的九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了表决,同时听
取了《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表决结果如下:
(一)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
82320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3.5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最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8232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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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该项议案获表决通过。
(二)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82320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3.5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票 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最终表决结果为:同意 8232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0 股。该项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2015 年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 2016 年财务预算安排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
82320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3.5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票 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最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8232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该项议案获表决通过。
(四)2015 年利润分配方案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
82320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3.5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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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最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8232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该项议案获表决通过。
(五)关于 2015 年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确认的议案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
10980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8.47%,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回避
票 71339700 股。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赞成
票 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最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1098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回避票 71339700 股。该项议案获表决通过。
(六)关于 2016 年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
10980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8.47%,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回避
票 71339700 股。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票 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最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1098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回避票 71339700 股。该项议案获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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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
82320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3.5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票 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最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8232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该项议案获表决通过。
(八)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
82320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3.5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票 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最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8232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该项议案获表决通过。
(九)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
82320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3.5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票 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最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8232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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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该项议案获表决通过。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获表决通过。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苑利
经办律师:祁 艳
负 责 人:陈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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