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光电: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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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90 证券简称:美亚光电 公告编号:2016-019

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8日在《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

了《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1、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望江西路668号公司会议室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5日下午14:30

5、主持人:董事长田明

6、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460,043,806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68.0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460,043,3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出席了会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李军律师、音少杰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行使表决权,经过与会股东的认

真审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60,043,80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60,043,80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60,043,80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60,043,80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60,043,80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60,043,80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7、审议通过《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60,043,80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李军律师、音少杰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

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法

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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