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48 证券简称:湖南投资 公告编号:2016-022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经营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湖
南现代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置业”)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交行湖南
省分行)签署了《车位买卖合同》,现代置业向交行湖南省分行出售
泰贞大厦 267 个地下非机械停车场。本次交易本着公平交易的原则,
以市场价格作为交易基础,经交易双方协商,约定出售金额约为人民
币 6,810 万元。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至标的车位取得房屋所有权
证及国土使用权证,且全部款项支付完毕止。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目前交行湖南省分行已在泰
贞大厦购置 42,490.84 平方米商品房,且双方均按合同条件履行义
务,无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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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基本情况:
(1)合同买方——交行湖南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唐玲
主营业务: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为准。
注册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 37 号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与交行湖南省分行不存在关联关系,本
次房屋出售不构成关联交易。
(2)合同卖方——现代置业
法定代表人:张登峰
住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西路 2 号五一大道 507 房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整
经营范围:凭本企业房地产开发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销
售五金、交电、百货、针纺织品、法律法规允许的建筑材料。
现代置业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
最近三年会计年度(2013 年度—2015 年度),交行湖南省分行
向本公司累计支付购房预付款 30,153.53 万元,分别为:2014 年 12
月 25 日 7,014.20 万元,2014 年 12 月 29 日 8,062.57 万元,2015 年
5 月 19 日 7,538.38 万元,2015 年 6 月 17 日 7,538.3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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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一季度收到交行湖南省分行购房款 28,128.19 万元,累
计支付购房预付款 58,281.72 万元。
除此之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与交行湖南省分行无其他购销
业务往来。
3.履约能力分析:
交通银行是我国历史最为悠久的银行之一、是我国第一家全国性
股份制商业银行、是我国第一家在境外上市的商业银行,总行设在上
海。交通银行拥有辐射全国、面向海外的机构体系和业务网络,分支
机构布局覆盖经济发达地区和国际金融中心。业务范围涵盖商业银
行、投资银行、证券、信托、金融租赁、基金管理、保险、离岸金融
服务等诸多领域。截至目前交行湖南省分行已经向现代置业累计支付
购房预付款 58,281.72 万元,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交易标的:泰贞大厦 267 个地下非机械停车场。
(泰贞大厦基本情况:泰贞大厦是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路 447
号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规划用途为商业。泰贞大厦栋编号为长国用
(2014)第 101044 号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16.54 亩,
使用权起始日期为 2002 年 11 月 5 日,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 2042 年
11 月 5 日。)
2.交易价格:人民币 6,810 万元
3.结算方式:首付款 5,788.5 万元整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支付,现代置业依约定条件和标准将标的车位全部交付交行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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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省分行后 10 个工作日内,交行湖南省分行支付 885.3 万元整,交
行湖南省分行取得标的车位的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
付 68.1 万元整,交行湖南省分行取得国土使用权证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支付 68.1 万元整。
4.协议签署时间:2016 年 4 月 28 日
5.协议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6.协议生效时间:2016 年 5 月 3 日
6.履行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至泰贞大厦主楼竣工验收后三个月
内。
7.违约责任:
(1)交行湖南省分行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①交行湖南省分行如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自合同规定的应付
款期限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逾期在 90 日之内的,
交行湖南省分行按日向现代置业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逾期时间在 90 日以上,交行湖南省分行除应按上述约定支付逾期 90
天内的违约金外,还应自逾期 91 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按
日向现代置业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交行湖南省分行逾期超过 365 日以上,现代置业有权解除合
同。交行湖南省分行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现代置业同意,合同继
续履行,交行湖南省分行除按上述约定支付逾期 365 天内的违约金
外,还应自逾期 366 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交行湖南省分行
按日向现代置业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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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代置业逾期履约责任:
①现代置业逾期交付车位在 90 日之内的,每逾期一日,现代置
业向交行湖南省分行支付其已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
行;
②逾期交付车位超过 90 日的,现代置业除应按上述约定支付逾
期 90 天内的违约金外,还应自逾期 91 天起,每逾期一日,向交行湖
南省分行支付其已付款项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③逾期交付车位超过 365 日的,交行湖南省分行有权解除合同,
交行湖南省分行解除合同的,现代置业应当自交行湖南省分行解除合
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5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一次性支付交行湖南省
分行 1,362 万元违约金。交行湖南省分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
继续履行,现代置业除应按上述约定支付 365 天内的违约金外,还应
自逾期 366 天起至现代置业依约完成相应义务之日止,现代置业按日
向交行湖南省分行支付其已付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④现代置业未按合同的约定将交行湖南省分行所购车位的所有
权证及国土使用权证办至交行湖南省分行名下,现代置业应按照上述
逾期交付车位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向交行湖南省分行另外支付违约
金。同时,交行湖南省分行有权解除合同,如交行湖南省分行解除合
同的,现代置业应当自交行湖南省分行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5 天
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向交行湖南省分行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和 1,362 万元违约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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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物业管理:
(1)车位自交付使用或视为交付使用之日起,交行湖南省分行
应向现代置业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缴交管理费用等相关费用,收费标
准参照政府物价部门关于停车位的收费标准由双方确定。
(2)交行湖南省分行同意合同项下的停车位由现代置业依法选
聘的物业服务企业长沙君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服务管理。交行湖
南省分行在接收车位的同时应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协议。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该合同的履行,有利于项目前期投入资金快速回笼,提升公司
主营业务收入,增加公司现金流。
2.本合同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亦不
会因履行合同而对交行湖南省分行形成依赖。
五、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车位买卖合同》。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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