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森股份: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书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04 22: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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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35 证券简称:迪森股份 公告编号:2016-070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常厚

春先生、李祖芹先生及马革先生(以下合并称为“各缔约方”)于2011年5月3

日签署的《关于对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协作决策之一致行动协议书》

期满,为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定运营,稳固各缔约方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保障

各缔约方在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中一致行使投票权,经平等协商,近

日各缔约方续签了《关于对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协作决策之一致行动

协议书》(以下简称“一致行动协议书”或“协议书”),继续作为公司一致行

动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书签署各方基本情况

1、常厚春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5,299,599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15.26%;

2、李祖芹先生,现任公司副董事长,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1,642,235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11.49%;

3、马革先生,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0,999,15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31%。

同时,上述各缔约方共同设立的并由常厚春担任执行事务所合伙人的深圳前

海金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1.02%的股份。因此,上述各缔约方

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39.08%股份,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一致行动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本协议书所指的各缔约方的一致行动,系指各缔约方在董事会会议或股

东大会会议中就每个议案或事项统一投出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1

2、自本协议书生效后,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司每次董事会会议或股东大会会

议召开前召开协商会议,就一致行动进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按协商会议约

定的表决机制确定一致意见,并执行一致行动。协商会议的表决机制为:

就各缔约方在公司董事会会议或股东大会会议中的一致行动:

(1)以各缔约方截至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当次会议通知发出之日0点时所

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数作为协商会议表决权确定依据,以表决权过半数所支持的赞

成或反对或弃权意见作为一致行动的统一表决方案;

(2)如各缔约方所支持的赞成或反对或弃权意见均未过半数,应当以表决

权孰多者所支持的赞成或反对或弃权意见作为一致行动的统一表决方案;

(3)如赞成或反对或弃权意见得到同样数量的表决权,应当以支持相关意

见的人数孰多者所支持的赞成或反对或弃权意见作为一致行动的表决方案;

(4)如赞成或反对或弃权意见获得同样多数的表决权和同样数量的人数支

持,应当以公司董事长所支持的意见作为一致行动的表决方案;

(5)一致行动方案确定后,各缔约方应当以其持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执行一

致行动。

3、一致行动的期限,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五年内有效。除一致行动期限

届满或各缔约方既不担任公司董事也不持有公司股份外,一致行动关系不得解

除。

三、备查文件

1、常厚春先生、李祖芹先生、马革先生三方签署的《关于对广州迪森热能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协作决策之一致行动协议书》。

特此公告。

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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