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光电: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总结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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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总结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报时间:2016 年 5 月 5 日

保荐机构编号: Z32253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保荐机构名称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主要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程正茂 欧阳凌

联系电话 021-61376570 021-61376535

保荐代表人 程正茂 欧阳凌

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 021-61376570 021-6137653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发行人名称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发行人”)

证券代码 300346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翠薇街 9 号月亮湾国际商务

中心 701-702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翠薇街 9 号月亮湾国际商务

中心 701-702

法定代表人 孙祥祯

联系人 张建富

联系电话 0512-6252099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2 年 7 月 30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2 年 8 月 7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12 年度报告于 2013 年 4 月 22 日披露

2013 年度报告于 2014 年 4 月 24 日披露

2014 年度报告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披露

2015 年度报告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及时

审阅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代表人认

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

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

事项。

2、现场检查情况 自 2012 年 8 月 7 日发行人上市后,保

荐代表人对发行人进行了多次现场检查和

年报核查,具体如下:

(1)2012 年度,保荐代表人于 12 月 10

日-13 日对发行人进行了下半年度的现场

检查;

(2)2013 年度,保荐代表人于 6 月 17

日-23 日对发行人进行了上半年度现场检

查及 2012 年年度报告现场核查;于 9 月 22

日-23 日对发行人进行了第三季度现场检

查;于 12 月 5 日-7 日、12 月 19 日-20 日

对发行人进行了第四季度现场检查;

(3)2014 年度,保荐代表人于 3 月 20

日-21 日对发行人进行了第一季度现场检

查;于 6 月 23 日-27 日对发行人进行了上

半年度的现场检查及 2013 年年度报告现场

核查;于 12 月 22 日-26 日、12 月 29 日对

发行人进行了下半年度现场检查;

(4)2015 年度,保荐代表人于 6 月 8 日

-10 日对发行人进行了上半年度现场检查

及 2014 年年度报告现场核查;于 12 月 22

日-24 日对发行人进行了下半年度现场检

查。

上述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公

司治理、内部控制、三会运作、独立性、

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

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12

年 12 月 12 日、2013 年 9 月 23 日、2013 年

12 月 4 日、2014 年 12 月 24 日、2015 年 12

月 24 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 5%以上股东和中层管理人员等人员进

行了 4 次现场培训和 1 次专项培训,培训的

内容主要涉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控参股公

司管理、股票上市规则、董监高股份管理、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违规案例分析等。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持续督导期内,督促发行人根据新法规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 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各项制度,并督促发

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 行人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情况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资金净额共计 78,166.90 万元,存入募集资金

专户中。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

资金已累计使用 33,043.95 万元,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余额为 52,752.66 万元。

保荐代表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严

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

了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相关法

规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鉴于截至持续督导期末发行人尚未将首

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保荐机构

和保荐代表人将对发行人未来期间的募集资

金存储和使用情况保持持续关注,积极督导

发行人合法合规地使用募集资金并发表专业

意见。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12 年度,保荐代表人分别列席了 2 次

董事会、1 次股东大会、2 次监事会;

2013 年度,保荐代表人分别列席了 8 次

董事会、2 次股东大会、7 次监事会;

2014 年度,保荐代表人分别列席 8 次董

事会、1 次股东大会、5 次监事会;

2015 年度,保荐代表人分别列席 4 次董

事会、3 次股东大会、4 次监事会。

6、保荐代表人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2012 年度,保荐人发表了《太平洋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

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

见》;

(2)2013 年度,保荐人发表了《太平洋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12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太平洋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太平洋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纯

金属有机化合物产业化项目”部分延期完成

的核查意见》、《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太

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募投项目

“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部分实施地点变

更及延期完成的核查意见》;

(3)2014 年度,保荐人发表了《太平洋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

金在银行做保本理财的专项核查意见》、《太

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13 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太

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

募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核查意见》、《太平洋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太平洋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募投项目节余

资金新建 1.5 吨/年高纯三甲基铟生产线的专

项核查意见》、《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专项核查意

见》;

(4)2015 年度,保荐人发表了《太平洋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募集资金 2014 年

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太平

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利用闲置自有

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利用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专项核查意见》、《太平洋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对募投项目“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增加

投资的专项核查意见》、《太平洋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太平洋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北京

科华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专项核查意见》、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限售股

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7、保荐人发表公开声明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需要保荐人

发表公开声明的事项,保荐人也未曾发表过

公开声明。

8、保荐人向交易所报告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需要保荐人

向交易所报告的情形,保荐人也未曾向交易

所报告。

9、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按时向交易所报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 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人配

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五、对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参与保荐工作的评价

项目 情况

1、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发行人能够按照本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

应资料,能够如实回答保荐人的提问并积极

配合现场工作的开展。

(1)积极向保荐机构提供信息披露文

件,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工

作;

(2)积极完善并严格执行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避免高管人员侵占公司利益,

防止大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

源;

(3)避免对外提供不符合国家证券监

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担保,尤其是对关联方

的担保;

(4)按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存储和

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违

规行为;

(5)避免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

委托资产管理等行为;

(6)督促其他中介机构积极配合保荐

机构的保荐工作。

2、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保荐工作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

的情况 能够较好完成相关工作。

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督导工作包括:

(1)作为发行人的常年法律顾问对发

行人的日常法律事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2)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外投资等

重大事项进行督导并出具专业意见;

(3)督促发行人履行相关承诺,未发

现发行人有违背承诺的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督导工作包括:

(1)检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

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及项

目进展进行督导;

(2)作为发行人的审计机构对发行人

需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

告并按照法规要求出具其他相关报告。

3、其他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大股东、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或高管人

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发行人有效执行并保障了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和合规性,关联交易均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况;发行人履行了信息披露的义务且不存

在对外担保事宜。

公司公告的 2012 年、2013 年、2014 年、

2015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中发生

的重大事项

项目 情况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理由 唐卫华因工作变动,自 2013 年 11 月 18

日起不再担任南大光电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

代表人。为保证南大光电持续督导工作的顺

利进行,太平洋证券委派欧阳凌接替唐卫华

履行南大光电持续督导职责。

2、其他重大事项 无

七、其他申报事项

项目 情况

1、发行前后发行人经营业绩变动及原因分析 2010 年至 2012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分

别 为 11,791.95 万 元 、 32,287.35 万 元 和

17,730.57 万元,2010 年度和 2011 年度公

司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率 分 别 为 310.86% 和

173.81% ; 2012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同 比 下 降

45.09%,当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 9,019.28 万元,同比下降 49.26%。

2012 年公司业绩下降较多,主要是因为

MO 源市场竞争加剧,产品销售价格下降所

致。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保荐 2013 年 1 月 2 日,保荐机构收到中国证

人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整改情况 ([2012]38 号)《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整改情况:保荐机构高级管理层高度重

视监管部门作出的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主持

召开由投资银行部、合规部、风控部、董事

会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认

真学习和坚决贯彻《决定书》精神,并制定

了详细的整改措施。进一步健全保荐业务内

控制度,加强对保荐代表人及业务人员的持

续培训以及对保荐项目的持续跟踪。投资银

行部立即开展对现有的保荐项目的自查自究

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太

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对太平洋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的整改报告》。

南大光电于 2013 年 1 月 2 日收到中国证

监会出具的《关于对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整改

情况:南大光电董事会高度重视并立即通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认真

学习、自查、分析,制定了详细的整改措施。

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江苏南

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对

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整改报告》。

2014 年 1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印发《关

于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进行整改

的函》(上市二部函[2014]5 号,以下简称“整

改函”),保荐机构针对整改函提出的南大光

电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

学习、梳理、自查分析与责任追究,并制定

了详细的整改措施。

整改情况:

1、保荐机构管理层高度重视监管部门下

发的整改函,组织投资银行业务各相关部门

认真学习历年来监管部门总结的上市公司持

续督导工作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立即开展

对现有保荐项目的自查自纠工作,由质量控

制部门总负责,监督落实保荐机构持续督导

上市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现场核查工作。

2、对南大光电 2012 年年度报告现场核

查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及相关督导人员进行谈

话提醒,批评教育,要求其在加强业务学习

的同时,作出深刻检讨;责成南大光电持续

督导保荐代表人对监管机构提及的相关问题

进行现场深入核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核查

工作报告,督促南大光电完成问题整改。

3、进一步建立健全保荐业务内控制度、

持续督导工作激励约束制度和内部问责机

制,完善持续督导质量控制制度,规范持续

督导工作流程,加强对持续督导工作的统筹

协调和后台支持,充分发挥保荐机构专业团

队的服务优势;加强对保荐代表人及相关业

务人员的持续培训以及对保荐项目的持续跟

踪,提高持续督导人员的工作能力,逐步建

立持续督导专员制度。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2013 年 11 月 2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印

发了《关于对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翟立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

【2013】第 51 号),并抄送保荐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

要求,太平洋证券保荐代表人于 2013 年 12

月 4 日下午 2 点至 4 点在公司会议室对相关

人员进行了专项现场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内

幕交易防控及案例、股票交易限制及案例。

【本页无正文,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的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程正茂 2016 年 5 月 5 日

欧阳凌 2016 年 5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签名: 李长伟 2016 年 5 月 5 日

保荐机构公章: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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