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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
监会公告【2013】43号),明确对公司股东权益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以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
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特制定本分红回报规划。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规划及未
来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方面,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在公司盈利、现
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重点采用以现金形式分配股利,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第三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审议一次分红回报规划,如果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和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董事
会可以对分红规划进行调整;调整分红规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
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现金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2、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事先征询监事会意见、取得全体监事过半
数同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条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本章程规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会、证劵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相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询监
事会意见、取得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由董事会通
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中如减少每年现金分红比例
的,该议案在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时,公司应安排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五条 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最低比例及条件:未来三年(2016-2018),公司在当年盈利且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每年具体的现金分
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
股东大会表决。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股票股利分配形式:未来三年(2016-2018),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
且董事会认为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公司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
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
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第六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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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1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