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科防务: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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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下统称“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

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职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2015 年 4 月 9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 2016 年 5

月 4 日下午 2:00 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5 号常发大厦 18 楼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同时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5 月 3 日-5 月 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3 日下午 3:00 至

2016 年 5 月 4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会议通知中列明了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4 月 27 日,并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4 日下午 2:00 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延政中路 5 号常发大厦 18 楼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贵公司通知内容一致,由董

事长黄小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在 2016 年 5 月 3 日-5 月 4 日

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在 2016 年 5

月 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在 2016 年 5 月 3 日下午 3:00 至 2016 年 5 月 4 日下

午 3:00 的任意时间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实际投票的系统、起止时间和贵公司通知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代表股份数和占贵公司

股本的比例情况如下:

类型 人数 代表股份(股) 占股本比例(%)

出席现场会议 1 79,221,450 24.9595

通过网络投票 34 462,000 0.1456

合计 35 79,683,450 25.1051

2、贵公司董事戴斌先生、总经理刘峰先生以及副总经理高立宁先生因公务

出差未能出席,监事黄兆兴先生、王献荣先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出席,公司其余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3、经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

及其授权委托书和其他相关文件,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公告所列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审议《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 79,683,4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

份数的 0%。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2、审议《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 79,683,4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

份数的 0%。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3、审议《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 79,683,4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

份数的 0%。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4、审议《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为:同意 79,683,4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

份数的 0%。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5、审议《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79,683,4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

份数的 0%。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6、审议《关于确定公司 2016 年度银行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同意 79,683,4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

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二)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的通知内容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大东会现场会议就上述通知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

项表决,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在通知中规定的时间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大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完)

(此页无正文)

(此页是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居建平:

负责人: 张红叶:

(王 凡)

201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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