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599 股票简称:青岛双星 公告编号:2016-045
债券代码:112337 债券简称:16 双星 01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2016年5月4日上午9:30
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月亮湾路1号16楼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2人,代表股份225,244,072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3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206,445,504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30.60%。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17人,代表股份18,798,568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2.7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
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表决了
以下事项:
1、2015年度董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4,907,2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5%;
反对4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
弃权28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492,4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1%;
反对4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6%;
弃权28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3%。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2、2015年度监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4,907,2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5%;
反对4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
弃权28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492,4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1%;
反对4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6%;
弃权28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3%。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3、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4,907,2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5%;
反对4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
弃权28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492,4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1%;
反对4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6%;
弃权28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3%。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4、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4,906,2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5%;
反对4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
弃权28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491,4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1%;
反对4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6%;
弃权28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3%。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5、关于聘任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4,907,2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5%;
反对4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
弃权28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492,4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1%;
反对4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6%;
弃权28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3%。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6、关于淘汰部分固定资产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4,907,2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5%;
反对4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
弃权28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492,4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1%;
反对4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6%;
弃权28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3%。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7、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逐项审
议了:
7.1 公司与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157,5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0%;
反对4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
弃权28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492,4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1%;
反对4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6%;
弃权28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3%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2 公司与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代“平安汇通平安金橙
财富稳盈400号资产管理计划”)签订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4,907,2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5%;
反对4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
弃权28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492,4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1%;
反对4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6%;
弃权28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3%。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3 公司与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代“平安汇通平安金橙
财富稳盈401号资产管理计划”)签订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4,907,2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5%;
反对4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
弃权28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492,4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1%;
反对4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6%;
弃权28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3%。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4 公司与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代“平安汇通平安金橙
财富稳盈402号资产管理计划”)签订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4,852,5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5%;
反对4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
弃权28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461,7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1%;
反对4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6%;
弃权28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3%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5 公司与新疆新润泰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
同》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4,907,2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5%;
反对31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
弃权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492,4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1%;
反对31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9%;
弃权1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王蕊 靳如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具备
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