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资料
的同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1、本次董事会聘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合法有效。
经审查,徐琳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
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也不存在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处分。其任职资格
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任职务,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能
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具备与岗位需求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养。
3、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基于上述原因,我们对聘任徐琳女士为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杜 剑: 何 菁:
廖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