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晨B股:阳晨B股及子公司上海阳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仲裁撤案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5-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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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00935 证券简称:阳晨 B 股 编号:临 2016—010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上海阳龙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仲裁撤案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4 日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上

海仲裁委员会决定书》(2015)沪仲案字第 0828 号(以下简称

《决定书》),仲裁委决定同意申请人 QIAN CHUN HUA(钱春

华)撤回仲裁申请;本案仲裁费由申请人 QIAN CHUN HUA(钱

春华)承担。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受理情况

2015 年 6 月 18 日,本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阳龙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龙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寄达

的《仲裁通知书》{(2015)沪仲案字第 0828 号}及随附的《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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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申请书》,申请人——钱春华(原上海友联投资有限公司股东)

与本公司及阳龙公司发生的股份转让合同纠纷争议向上海仲裁

委员会提出对本公司及阳龙公司的仲裁申请。(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9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

《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上的《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上海阳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上海仲

裁委员会仲裁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为临 2015-056。)

二、仲裁撤案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5 月 4 日,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

员会决定书》2015)沪仲案字第 0828 号,根据仲裁申请人 QIAN

CHUN HUA(钱春华)提交的《撤回仲裁申请书》,以申请人取

证困难为由,请求撤回本案的仲裁申请。仲裁庭依据《上海仲裁

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同意申请人 QIAN

CHUN HUA(钱春华)撤回仲裁申请;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282,950

元由申请人 QIAN CHUN HUA(钱春华)承担。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上海仲裁委员会已撤销本案,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等无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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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上海仲裁委员会决定书(2015)沪仲案字第 0828 号

特此公告。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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