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00935 证券简称:阳晨 B 股 编号:临 2016—010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上海阳龙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仲裁撤案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4 日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上
海仲裁委员会决定书》(2015)沪仲案字第 0828 号(以下简称
《决定书》),仲裁委决定同意申请人 QIAN CHUN HUA(钱春
华)撤回仲裁申请;本案仲裁费由申请人 QIAN CHUN HUA(钱
春华)承担。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受理情况
2015 年 6 月 18 日,本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阳龙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龙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寄达
的《仲裁通知书》{(2015)沪仲案字第 0828 号}及随附的《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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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申请书》,申请人——钱春华(原上海友联投资有限公司股东)
与本公司及阳龙公司发生的股份转让合同纠纷争议向上海仲裁
委员会提出对本公司及阳龙公司的仲裁申请。(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9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
《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上的《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上海阳龙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到上海仲
裁委员会仲裁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为临 2015-056。)
二、仲裁撤案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5 月 4 日,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
员会决定书》2015)沪仲案字第 0828 号,根据仲裁申请人 QIAN
CHUN HUA(钱春华)提交的《撤回仲裁申请书》,以申请人取
证困难为由,请求撤回本案的仲裁申请。仲裁庭依据《上海仲裁
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同意申请人 QIAN
CHUN HUA(钱春华)撤回仲裁申请;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282,950
元由申请人 QIAN CHUN HUA(钱春华)承担。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上海仲裁委员会已撤销本案,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等无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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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上海仲裁委员会决定书(2015)沪仲案字第 0828 号
特此公告。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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