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运:关于与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5-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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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798 股票简称:宁波海运 编号:临 2016-013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近日,本公司与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融资租赁

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船舶售后回租)》,本公司将拥有的“明州 55”轮

以售后回租方式向浙能融资租赁公司融资 1 亿元人民币,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

算 36 个月,年租赁利率(含税)4.75%,服务费合计人民币 270 万元(含税)。

本次融资可以盘活本公司固定资产、降低资金成本和财务费用,拓宽融资

渠道。该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 12 个月本公司尚未与浙能融资租赁公司发生关

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近日,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与浙能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船舶售后回租)》,本公司

将拥有的“明州 55”轮以售后回租方式向浙能融资租赁公司融资 1

亿元人民币。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浙能融资租赁公司 100%的股权,

同时持有宁波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运集团”)51%的股权。

海运集团持有本公司 35.41%的股权,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二)项的规定,

浙能融资租赁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 12 个月本公司尚未与浙能融资租赁公

司发生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与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介绍

公司名称: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

注册地:杭州市文三路 121 号 409 室

法定代表人:夏晶寒

注册资本:贰亿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0 0000 0069 580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租赁,信息咨询服务,

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浙能融资租赁公司总资产 8.69 亿元,

净资产 2.11 亿元;2015 年实现营业收入 3,451.67 万元,净利润

1,006.17 万元。

(二)关联关系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浙能融资租赁公司 100%的股权,

同时持有海运集团 51%的股权。海运集团持有本公司 35.41%的股权,

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二)项

的规定,浙能融资租赁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所属散货船“明州 55”轮,载重吨 47,592 吨,2011 年 12 月

建造。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标的物账面原值 19,214.19 万元、

账面净值 16,083.88 万元。标的物未出现质押、抵押等影响权属的事

项,使用正常,整体状况良好。

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近日,本公司(乙方[承租人])与浙能融资租赁公司(甲方[出

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船舶售后回租)》,主要内容和履约安

排如下:

(一)甲、乙双方为实现融资租赁之目的,由甲方向乙方购买乙

方享有所有权之船舶,并将该船舶出租给乙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

(二)租赁船舶:“明州 55 ”轮

(三)租赁方式:售后回租

(四)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算 36 个月。起租日为:(1)甲方

向乙方付清租赁船舶转让款之日;(2)本合同签订日后六个月的对应

日(二者以先到者为准)。

2

(五)租赁船舶转让价款:租赁船舶的转让价款为 1 亿元人民币,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

(六)定价政策:本合同租金由租赁本金与租赁利息构成。双方

确认,租赁本金为人民币1亿元,即租赁船舶转让款,租赁本金以甲

方最终实际支付的租赁船舶转让款为准。

年租赁利率(含税):4.75%。在租赁期限内,如遇人民银行调整

贷款基准利率,则本合同的年租赁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调整的基点数进行相应调整,调整起始日以人民银行调整文件规定的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日起的下一年度的第一个结息日。

(七)乙方应向甲方缴纳服务费,服务费合计人民币 270 万元(含

税),于起租日前支付完毕。

(八)租金支付方式:在租赁期限内,双方约定采取按季等额本

金法计算租金;

(九)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船舶的处理:以名义货价人民币 1,000

元整的价格由乙方留购,名义货价和最后一期租金同时支付。

(十)租赁船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甲方受让租赁船舶后即为租

赁船舶的唯一所有权人。租赁期限内,租赁船舶的占有、使用、经营

权属于乙方;

(十一)本合同还约定了违约处理、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船舶的

处理、重大变故处理等相关条款。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在当前国家经济政策和金融形势下,海运行业经营环境较为严峻,

整体资金压力较大。此次公司通过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可以盘活

公司固定资产、降低资金成本和财务费用,拓宽融资渠道。该业务开

展不影响公司对租赁标的物的正常使用,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影

响,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且回购风险可控。该业务的开展符合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6年3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向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融资的议

案》,关联董事陈明东、董军、彭法、蒋海良和姚成回避表决,以6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3

2016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向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融资的议案》,关

联股东宁波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2、公司独立董事包新民先生、胡正良先生、钟昌标先生和真虹

先生对该议案予以事前认可,并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下属

企业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融资10,000万元,租

赁期限3年。此次公司通过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旨在盘活公司固

定资产,有效改善公司融资结构,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且回购风

险可控。公司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我们

认为: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利

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将本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议案出具了如下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上述交易可以盘活公司固定资产,拓宽公司融资渠道。

该融资租赁的业务开展不影响公司对租赁标的物的正常使用,对公司

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非

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

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需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特此公告。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五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书面文件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五)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六)《融资租赁合同(船舶售后回租)》(ZNRZYC2016011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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