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
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作
为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议公
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预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相关协议及相关议案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
对公司2016年5月2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涉及的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本次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重大资产出
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案的议案》、《关于<重庆
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预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
事前认可。
2、 同意公司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3、 公司本次调整后的重组方案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构成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4、 公司本次调整后的重组方案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关
联董事在表决涉及关联交易议案的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也没有代理非关联董事
行使表决权。参会的非关联董事在关联董事回避的基础上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表决。
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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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6、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
准或核准。
综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就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调整安排。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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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重大资产
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任 岳 文 敏 于 今
2016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