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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问律师事务所
北 京 市海 问律 师事 务 所
关 于 庞 大 汽 贸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⒛ 16年 第 一 次 临 时股 东大 会 召 开 的
法律意见书
致 :庞 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统称 “有
关法律 勹 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以 下称 “本所 0受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
“
称 公司● 的委托 ,指 派律师 (以 下称 “本所律师 勹 列席 2016年 5月 3日 召
开的公司 2θ 1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下称 “本次会议 勹 现场会议,对 本次
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并 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 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出席本次会
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
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 ,并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假定
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 (包 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股票账户卡、
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完整 ,资 料上的签字
和/或 印章均是真实的,资 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 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
海 问律师事务所 H川 W巨 N&PAR△ NERs
北京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 6号 上海市静 安区南京西路 1515号 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 四路 ‘号
财〓佥融 中心 20层 饴 女岳里 中心-座 2606室 嘉里建设广场第 二 座 团
由纟岗 100020 邮编 200040 邯绢 "B04a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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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x∶ (+B010)a500oo9o Fax∶ (+802")020a5ooo Fax∶ (+06705)g。 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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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llttp丿 /螂 `sse∞ m cⅡ )上 ,公 司于 2016年 4月 6日 刊登 了 《庞大汽 贸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称 “会议通知 ●,对 本次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 会议和 网络 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 ,其 中现场会议于
2016年 5月 3日 下午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冀斯 巴鲁大厦 C座 四楼会议室召
开 ;公 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年 5月
3日 上午 ⒐15⒚ ⒓5,9∶ 30至 11‘ o,下 午 ⒔⒑0至 15⒑ o:公 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年 5月 3口 ⒐⒗ˉ15⒑ 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并 由公司董事长庞庆华先生主持 。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二 、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 (含 股东授权代表 )共 IO名 ,代 表有表决杈
股份 2,094,713,“ 2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3%。 该等 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 日 (⒛ 16年 4月 加 日)下 午上海证券交 易所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
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认为 ,出 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均具有符合有 关法律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资格 ,有 权出席本次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杈 。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 议对会议通知列明的以下议案进行了表 决 :
1.《 关于<庞 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 案 ))及 其
摘要的议案 》 ;
2.《 关于<庞 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 议案 》 ;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 关事
项的议案 》。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眚的拟审议提案—致 。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
武进行表诀 ,并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 、监票 。
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 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数
据 ,经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上 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
现场会议的股东 (含 股东授权代表 )的 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
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 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
(此 页无正文,为 矧匕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庞大汽
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⒛Ⅱ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
见证律师 :
许 敏
二零一六年五月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