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霸股份: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5-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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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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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5)沪锦律顾字第 483-2 号

致: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刊登《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并载明就部分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3 日 13 点在宜兴市环保科技工业园 8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

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为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3,074,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84363%。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43,072,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3.84025%。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338%。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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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

东,其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予以验证。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董事会 2015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6、《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7、《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 2016-2017 年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6 年度薪酬的议案》

9、《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11、《关于公司监事会 2015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

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

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于 2016 年 5 月 3 日 15:00 时结束。网络投票结束后,上

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将本次大会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进行了合并统计。

根据统计数据,本次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全部议案获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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