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煌钢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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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6]第 80 号

致: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富煌钢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煌钢构”)的委托,指派鲍金桥、夏旭东律师(以下简

称“本律师”)就富煌钢构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富煌钢构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富煌钢构股东及股东代表 12 人,代表股份 72,003,100 股,

均为截至 2016 年 4 月 2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富煌钢构股东。富煌钢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如下:

(一)《关于<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2015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四)《<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五)《关于<2015 年度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六)《关于<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议案》;

(七)《<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八)《<关于 2016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九)《<关于聘请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提案由富煌钢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届监事会分别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

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

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

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

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关于<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00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1%),反对 0 股,弃权 2,100 股。

(二)《关于<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00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1%),反对 0 股,弃权 2,100 股。

(三)《关于<2015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00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1%),反对 0 股,弃权 2,100 股。

(四)《<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00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五)《关于<2015 年度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00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1%),反对 0 股,弃权 2,100 股。

(六)《关于<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00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1%),反对 0 股,弃权 2,100 股。

(七)《<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00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1%),反对 0 股,弃权 2,100 股。

(八)《<关于 2016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00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1%),反对 0 股,弃权 2,100 股。

(九)《<关于聘请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00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1%),反对 0 股,弃权 2,100 股。

(十)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00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1%),反对 0 股,弃权 2,100 股。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富煌钢构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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