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雪制药: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03 19: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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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47 证券简称:香雪制药 公告编号:2016-040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3 日在公司本部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

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以邮件、传真等方式送达了全体监事。会议应到监事三名,

实到监事三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麦镇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议事方式

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召开监事会的规定,

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议案,经表决方式通过并作出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

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监事两名,职工代表监事

一名。公司监事会提名莫子瑜先生、陈俊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候选人,任期三年,自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监事候选人简

历见附件。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监事就任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成员仍

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履行义务和监事

职责。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第

七届监事会成员。上述两位监事候选人经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公司监事会经自查后确认,在上述监事候选人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后,不会出现下列情形:(1)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

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2)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超过公司监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下属子公司共同对外投资的议案》。

公司本次与广东梧桐富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桐富鑫”)、广东

梧桐亚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桐亚太”)以及广东银达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达投资”)共同设立产业并购基金,通过利用各方的产业

资源强化公司的产业投资能力,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公司投资平台,为公司提供优

质项目资源的选择和储备,既有助于公司的产业发展,也有望实现较高的资本增

值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审议,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6,000 万元与梧桐富鑫、梧桐亚太和银

达投资共同设立广州梧桐新医疗健康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并同意公

司与梧桐富鑫、梧桐亚太和银达投资签署《广州梧桐新医疗健康产业投资基金企

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 5 月 3 日

附件: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简历

莫子瑜,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男,1957 年生,大专学历,助理

工程师。曾任职于永辉药业公司、广州绿十药业有限公司、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

司、广州市医药工业研究所。2002 年 1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药政学术部经理、

总经理助理、行政总监、药政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学术支持中心总监。

截至本公告日,莫子瑜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 180,255 股,与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

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3 条所规定的情形。

陈俊辉,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男,1967 年出生,高中学历。曾

工作于广州市昆仑工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昆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足球俱乐部。

现任创视界(广州)媒体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

陈俊辉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淑梅女士的弟弟,除此之外,陈俊辉先生与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

关系,陈俊辉先生作为公司监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3 条所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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