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5-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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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东方日升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拟非公开

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关文件后,我

们认为: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林海峰为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有公司 32.68%股份,为公司关联方;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二、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体现了上述发行对象对本次非公开

发行后公司未来发展的良好预期及对公司发展的大力支持。

三、公司与发行对象林海峰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签署了《关于东方日升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该协议的内

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议所约定的认购价

格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一)发行价格不

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二)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或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除权、除息行

为,本次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

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及竞价结

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林海峰先生接受公司根据竞价结

果所确定的最终发行价格且不参与竞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定价

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购股票的发行价格客观、公允。本次发行

对象的限售期限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1)

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

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2)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均价但不低于 90%,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但不低于 90%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林海峰还应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

规定按照公司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

股票锁定事宜。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因由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

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

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四、我们同意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四十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

避表决;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将回

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

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认可该项关联交易,并同意将该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

戴建君 史占中 杨淳辉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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