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天顺风能 证券代码:002531 公告编号:2016-043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5 月 3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5 月 2 日-2016 年 5 月 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3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2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3 日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江路 28 号公司会议
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严俊旭先生主持。
6、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502,113,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1.01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02,083,7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1.00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9,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6%。
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
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逐项审议了各项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502,1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502,1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关于<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502,1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关于<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502,1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502,1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 502,1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吴雪瑞、翟嘉彬律师列席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天顺风能(苏
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