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顺风能: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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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天顺风能 证券代码:002531 公告编号:2016-043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5 月 3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5 月 2 日-2016 年 5 月 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3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2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3 日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江路 28 号公司会议

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严俊旭先生主持。

6、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502,113,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1.01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02,083,7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1.00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9,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6%。

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

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逐项审议了各项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502,1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502,1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关于<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502,1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关于<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502,1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502,1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 502,11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吴雪瑞、翟嘉彬律师列席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天顺风能(苏

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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