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339 证券简称:百隆东方 公告编号:2016-012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分派现金红利 0.10900 元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分红: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10900 元 ;
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每股现金红利分派
0.10900 元;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及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的股东,每股现金红利(扣税
后)0.09810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10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5 月 11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11 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证 券 时 报 》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上。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5 月 10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2015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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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194,705,709.98元,减去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19,470,571.00元,当期可供分配的母公司净利润为175,235,138.98元。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决定以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
1,5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分派现金股利1.09元(含税),共
计现金分红163,500,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10 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6 年 5 月 11 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11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5 月 10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0.10900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
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
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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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在其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810 元;如其能在公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
向公司提供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
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
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该类
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公司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 QFII 股东的
现金红利所得税。
(三)对于香港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
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
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
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810
元。
(四)其他法人股东及一般机构投资者不代扣代缴税金,按税前每股发放红
利 0.10900 元。
(五)公司股东新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卫新先生、杨卫国先生、三牛有
限公司、郑亚斐女士由本公司直接派发现金红利。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事务部
咨询电话:0574-86389999
七、备查文件
1、《百隆东方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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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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