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中
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
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
供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所发生的担保均系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
的担保,且已按规定履行审批及披露程序;不存在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
的担保情况,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
二、关于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国内会计准则审计确认,2015 年度公
司实现净利润-6,731,513.11 元。由于公司 2014 年末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为-188,698,387.84 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本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
润为-195,429,900.95 元。
鉴于以上财务状况,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
《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我们予以同意。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进一步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但未得到有效执行,
内控体系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
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情况。
四、关于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6 年度视讯业务日常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视讯业务日常关联交易能有效
降低公司液晶显示器整机生产成本,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此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 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营业执照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现行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501120670)的经营期限(自
1981 年 12 月 8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11 日止)即将到期,考虑到公司目
前经营情况良好,盈利能力较强,同意营业执照到期后继续经营,并延
期至永续经营,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
事项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工作尚在进行中,为确保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的持续、有效、顺利进行,同意将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期限各延长12个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董事会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
项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作出的说明客观、真实,符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同意董事会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所作的专项说明;希望董事会和管理
层按照制定的相关解决方案,积极、有效、稳妥的消除和改善保留意见
涉及的事项,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事项,并采取必要的措
施,使公司继续保持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
的利益。
独立董事:李晓东、邱大梁、张兆国
2016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