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韵升: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4-30 10: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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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66 证券简称:宁波韵升 编号:2016—019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20 元;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待实际转让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

税额;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代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18 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实际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20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6 日

●除息和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9 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 2014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的《上海证券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1-

2、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5 月 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利润分配实施时的股权登记日股数 556,111,925 股为基数,

向 全 体 股 东 按 每 10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2.00 元 ( 含 税 ) , 拟 分 配 股 东 股 利

111,222,385.00 元,不送股、不转增股本。

4、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

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

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20 元;待其转让股

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

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

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QFII 取

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

QFII 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因此,

对于持有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按 10%的适用税

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18 元。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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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 A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

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

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税率

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

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

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

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因此,对于香港市场通过沪股通持有 A

股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本公司按 10%的适用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18 元。

(4)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20 元,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6 日

2、除息和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9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5 月 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公司的部分股东(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信达地产有限公司、中国

节能减排有限公司、汇源(香港)有限公司、竺晓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

派发。

2、除上述外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

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

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

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投资者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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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指定交易并经中登上海分公司确认后,中登上海分公司即将该投资者尚未领取

的现金红利划给被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的第二个交易日

即可领到现金红利。

六、咨询联系办法

1、咨询机构:公司证券法务部

2、联 系 人:王萍

3、咨询电话:0574-87776939

4、传 真:0574-87776466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9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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