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利国际: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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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

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

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1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陕西宝利沥青有限公司、湖南宝

利沥青有限公司、四川宝利沥青有限公司、西藏宝利沥青有限公司、新疆宝利沥

青有限公司、吉林宝利沥青有限公司、江苏宝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宝利控股(新

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上海成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阴市宝利沥青新材料有限

公司、江苏宝利油品有限公司、江苏宝利航空装备投资有限公司、吉林宝利航空

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宝利(俄罗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

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人事管理制度、

采购管理制度、仓储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环保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

合同评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市公司内部控

制指引》、《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

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

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

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0.5%但小于 1%,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1%,

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

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

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0.5%但小于 1%,则认定为重

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

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

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

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

致的损失与利润报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

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失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

营业收入的 0.5%但小于 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税前利润营业收入的 1%,

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

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失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 0.5%,

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0.5%但小于 1%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

超过资产总额 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

性作判定。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

3

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

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

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

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发现公司非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1 个。

(1)缺陷性质及影响

公司全资孙公司上海成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成翼”)成立

初期,公章、法人章、财务章等暂时都由陶蔚枫保管。

2015 年 5 月,陶蔚枫在未获得本公司及上海成翼任何人员批准的情况下,

使用上海成翼公章和印鉴与宋根兄实际控制的无锡中磊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简称中磊公司)签署编号为 2015HZ0501 号《融资租赁合同》,与中磊公司进

行设备售后回租的融资业务,宋根兄同时以无锡市太湖西大道 1898-1、1900-1

(第 1、2 层)和 1898、1900(第 1、2 层)房产提供抵押担保。2015 年 6 月,

陶蔚枫在未获得本公司及上海成翼任何人员批准的情况下,再次使用上海成翼公

章和印鉴与宋根兄实际控制的无锡中磊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磊公司)

签署编号为 2015HZ0502 号《融资租赁合同》,再次与中磊公司进行设备售后回

租的融资业务,宋根兄同时以无锡市太湖西大道 1898-1、1900-1(第 1、2 层)

和 1898、1900(第 1、2 层)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两次都在未获得公司及上海成

翼任何人员批准的情况下,使用上海成翼公章和印鉴通过银行向中磊公司分别汇

款人民币 3,000 万元、2,000 万元合计 5,000 万元。上海成翼 2015 年度已收回款

项 440 万元,上述房产已抵押给上海成翼,经评估的市场价值约 3,200 万元,2015

年度上海成翼计提了 1,350 万元的资产减值损失。

公司已于 2015 年 7 月初向无锡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就上海成翼被合同诈骗一

4

案报案。2016 年 4 月 1 日,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破案告知单》,告知 2016

年 3 月 25 日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宋根兄、陶蔚枫。

(2)缺陷整改情况

上述事项发生后,公司立即收回上海成翼的公章、法人章和财务章,并制定

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公司内部用印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公司及周边

子公司公章、合同章统一归口公司人事行政部管理,财务章统一归口公司资金部

管理,法人章统一归口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外省子公司的财务专用 、发票专用

章由子公司财务部负责人保管,法人印鉴由子公司总经理负责保管,子公司公章

和合同专用章由子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人保管。无论公章、合同 、财务类、各

项业务类章在用印过程中,均须子公司总经理确认后方可盖章,即子公司总经理

对所管辖单位的印章的管理为第一责任人。所有用印均需按照公司用印管理规范

来管理,使用每个印章均需有用印记录,和相关审批手续(以 OA 审批流程手续

为准,即保管人见 OA 审批手续方可安排用印)。如没有经过审批就擅自用印的,

给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后果均由擅自用印人承担。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未完成整改的非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28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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