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正大:2015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30 10: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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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金正大

保荐代表人姓名:史建杰 联系电话:02120262080

保荐代表人姓名:任松涛 联系电话:01060833977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保荐机构及时审阅了公司公开信息披

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2015 年一

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及年度报告);

“三会”公告文件;管理制度文件及

其他临时公告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不存在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数 的情况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保荐机构督导公司逐步建立健全并完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善了相关规章制度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保荐机构每月查询募集资金专户,取

得并查阅募集资金对账单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募集资金项目进展与信息披露文件一

披露文件一致 致

1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2 次(电话会议形式参加 2015 年 5 月

12 日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2015

年 7 月 31 日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8 次(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参加了公司召

开的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至第十八次

会议)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7 次(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参加了公司召

开的三届监事会第九次至第十五次会

议)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2015 年 11 月 30 日现场检查一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保荐机构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报

送 送现场检查报告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保荐机构共发表独立意见 9 次,分别

为: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专项

核查意见;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专项核查意

见;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

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

2

意见;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

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

意见;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核查报告;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核查意见;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地点

专项核查意见;

(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收购新农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权暨

关联交易的专项核查意见;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份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保荐机构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建

立并保存相关保荐工作底稿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一次

(2)培训日期 2015 年 11 月 23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规定、内幕交易防控、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

内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无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无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无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无 无

4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无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行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投资 是 不适用

控股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万连

步承诺,不会,并促使其控股的企

业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

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公司及公

司控股企业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

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

动;以任何形式支持与公司及公司

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

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以任

何形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

何与公司及公司控股企业的主营

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或活动。

2.公司同意自金正大本次发行结 是 不适用

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

购的股份,并委托金正大董事会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

5

分公司申请对公司上述认购股份

办理锁定手续,以保证公司持有的

上述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公司保证在不

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时,赔偿其

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有违

反承诺的卖出交易,公司将授权登

记结算公司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

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

3.公司同意自金正大本次发行结 是 不适用

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

购的股份,并委托金正大董事会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申请对公司上述认购股份

办理锁定手续,以保证公司持有的

上述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公司保证在不

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时,赔偿其

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有违

反承诺的卖出交易,公司将授权登

记结算公司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

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2015 年度,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

6

项及整改情况 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15 年 1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

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 3

个月措施的决定》(证监会[2015]1

号),指出我公司存在向在公司及与公

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

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

客户融资融券、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

约展期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采取有效措

施进行了认真的整改,并按时报送了整

改报告。

2、2015 年 1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

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证监会[2015]

14 号),就我公司从事投行项目中的有

关问题,要求有关负责人到中国证监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接受监管谈话。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认真的整改:组织投

行部门员工加强业务学习,进一步提高

项目执行质量,增强对监管规定理解的

深入性及全面性,避免在后续工作中再

次出现类似问题。

32015 年 3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本保荐机构保荐

的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章源钨业”)出具了《关于对崇义

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事项

7

违规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

第 21 号),指出章源钨业董事会未在 2

月底前审议并披露公司年度资产减值

议案,违反了《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 10 号: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的规定,要求章源钨业董事会充分重视

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

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42015 年 8 月 13 日,陕西证监局向本

保荐机构保荐的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防务”)

出具了《关于对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陕证监措施字[2015]10 号),指出

天和防务在信息披露方面、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方面违反了相关规定,决

定对天和防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

措施。

52015 年 8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

了《关于对李石玉、刘隆文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15]74 号),认定本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李石玉、刘隆文在

保荐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

目中,对发行人的购销情况,发行人与

供应商、客户之间业务的真实性核查不

充分,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

8

2015 年 10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

《关于对钱伟琛、徐欣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2015]75 号),认定本保荐

机构保荐代表人钱伟琛、徐欣在保荐东

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开发行

可转债项目中,风险揭示不足、未督促

发行人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充分披

露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违反了《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有

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认真的整改:组织相

关人员分析问题原因、总结教训,并组

织投行部门员工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专

业判断水平,进一步提高项目执行质

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62015 年 9 月 17 日,江苏证监局向本

保荐机构保荐的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英股份”)出

具了《关于对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江

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

18 号),指出石英股份于 2015 年 5 月 4

日收到东海县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民

事诉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 2 条、第 30 条、第 31 条的规定,要

求石英股份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杜

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9

石英股份已按要求对上述问题进行了

自查,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予以落

实完成。

7、2015 年 11 月 26 日,我公司收到中

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

字 153121 号),其中提及:因公司涉嫌

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

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

查。

本保荐机构将全面配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调查工作,同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2015 年 7 月 1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本保荐机构保荐

的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超华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广东

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

112 号),指出超华科技披露的 2014 年

净利润预计数与经审计净利润存在较

大差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了《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相关规定,

要求超华科技整改并杜绝上述问题再

次发生。

2015 年 10 月 10 日,广东证监局向超华

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广东超货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下措施的决定》

(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5]33 号),指出公司 2013 年收购

10

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合并

报表时相关会计处理违反了《企业会计

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二条等相

关规定,要求就违规则事项更正相关定

期报告并进行整改,杜绝此类事件再次

发生。

超华科技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自查、整

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

11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史建杰 任松涛

保荐机构公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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