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亿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15年度跟踪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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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15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鲁亿通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震 联系电话:0755-82130429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俊毅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存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鲁亿通”或“公司”)对募集资金

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

用、保荐费用后 19,023.00 万元已存入董事

会指定的账户。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募集

资 金 在 银 行 专 户 的 存 储 金 额 为

19,305,866.53 元(含已结算利息)。

在持续督导期内,我公司保荐代表人每

月通过银行对账单核对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资金。

1

在持续督导期内,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于

2015 年 2 月至 12 月对发行人募集资金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进行了 11 次检查,并于 2015 年 5 月及 2016

件一致 年 3 月对发行人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现场

检查,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与信息披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2015 年 2 月 17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共召开股东大会 2 次,我公司保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荐代表人列席股东大会 2 次,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13 日及 2015 年 12 月 28 日。

2015 年 2 月 17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共召开董事会 5 次,其中以现场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方式召开 3 次,现场表决加通讯表决 2 次,

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列席董事会 1 次,具体时

间为:2015 年 8 月 19 日。

2015 年 2 月 17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共召开监事会 5 次,其中以现场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方式召开 5 次,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列席监事

会 1 次,具体时间为:2015 年 8 月 19 日。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5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或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无

2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15 年 3 月 17 日

(3)培训内容 深交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事务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无

公司因原董事徐秀敬辞职

已督促公司尽快选择合适

3.“三会”运作 而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

人选担任董事

人数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无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

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 无 无

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

无 无

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 无 无

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纪法清、于龙、姜鹏飞承诺:

是 无

(1)自鲁亿通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3

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鲁亿通首发前股份,也不

由鲁亿通回购该部分股份;(2)鲁亿通股票上市后 6 个月

内如鲁亿通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鲁亿通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在

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鲁亿通如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对应

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3)对于鲁亿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所持的鲁亿通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 2 年内减持已

解除限售的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鲁亿

通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4)减持鲁亿通股份

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莱阳微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1)其鲁亿通首发前持有的鲁亿通股票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鲁亿通回购该等

股份;(2)鲁亿通上市后 6 个月内如鲁亿通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鲁亿通上市 6 个月后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鲁亿通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是 无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对应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3)对于

鲁亿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鲁亿通股票,在股票锁

定期满后的 2 年内减持已解除限售的股份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本次发行价格(鲁亿通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

整);(4)减持鲁亿通股份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陆金海、刘明达承诺:

(1)自鲁亿通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鲁亿通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是 无

份,也不由鲁亿通回购该等股份;(2)减持鲁亿通股份时,

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柳云鹏、魏春梅、黄涛、缪云辉、崔静、姚京林、闫莉、

杨明建、贺智波、刘德业、李艳华、尹建、荀涛、张立峰、

王新正、孙晓杰、赵英、张福腾、纪云清、徐克峰、李磊、

是 无

赵治德、王志刚承诺:

自鲁亿通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持有的鲁亿通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4

由鲁亿通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纪法清、柳云鹏、魏春梅、黄涛、缪云辉、崔静、贺智波、

姚京林、刘德业、于龙、姜鹏飞、闫莉、徐克峰、荀涛承

诺:

(1)除纪法清、于龙、姜鹏飞外,上述其他人员自鲁亿通

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

有的鲁亿通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鲁亿通

回购该等股份;(2)鲁亿通上市后 6 个月内如鲁亿通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鲁亿通上市

6 个月后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

动延长 6 个月(鲁亿通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对应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3)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鲁亿通股份

是 无

不得超过其持有鲁亿通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

得转让持有的鲁亿通股份。若其在鲁亿通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所

持有的鲁亿通股份;若其在鲁亿通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

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

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鲁亿通股份;(4)对于鲁亿通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鲁亿通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 2

年内减持已解除限售的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

价格(鲁亿通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相应进行调整);(5)若其

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其仍将继续履

行上述承诺。

鲁亿通承诺:

若鲁亿通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鲁亿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鲁亿通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鲁亿通董事会应当在前述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或

司法部门认定后及时制定股份回购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回 是 无

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鲁亿通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

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鲁亿通已上市的,回购价格

不低于鲁亿通股票发行价格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鲁

亿通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5

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股份回购

义务需在股份回购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

若鲁亿通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鲁亿通将

按照有效的司法裁决文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纪法清承诺:

若鲁亿通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鲁亿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纪法清将在前述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

或司法部门认定后及时制定股份回购计划,购回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纪法清已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鲁亿通已发

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鲁亿通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不低于鲁亿通股票发行价

格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鲁亿通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

是 无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

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纪法清的股份回购义务应当在

股份回购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若招股说明书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纪法清将按照有效的司法裁决文件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纪法清未履行上述承诺,其本人

同意鲁亿通自其本人违反本承诺之日起,鲁亿通有权相应

扣减应向其本人发放的红利,以用于其执行本人未履行的

承诺。

鲁亿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按照有效的司法

裁决文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其能够证明其没有过

错的除外;若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同意鲁亿通自其违反

承诺之日起,鲁亿通有权扣减应向其发放的红利、工资、

是 无

奖金和津贴等,以用于执行其未履行的承诺;在其担任鲁

亿通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鲁亿通发生被有

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认定鲁亿通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致使鲁亿通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情形,其将通过投赞同票的方式

促使鲁亿通履行已作出的回购或赔偿承诺。

纪法清、发行人全体董事及发行人全体监事承诺: 是 无

6

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

分红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纪

法清、发行人全体董事、发行人全体监事承诺将从维护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根据《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

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上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鲁亿通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

分配。

鲁亿通承诺:

将通过以下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1)加快募投项目

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2)加强对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3)加

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4)

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增加鲁亿通持续竞争能力;(5)加

强管理,合理控制成本费用支出;(6)严格按照《公司章 是 无

程(草案)》和《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

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公司

章程(草案)》和《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情形下,制定和执行持续稳

定的现金分红方案,并在必要时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

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纪法清承诺:

如果鲁亿通因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未能依法缴纳“五险一

是 无

金”事由而需补缴费用、赔偿或缴纳行政罚款的,其本人

愿意全额补偿给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纪法清承诺:

(1)将尽职、勤勉地履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控股股东的职责,不

利用鲁亿通的控股股东的地位或身份损害鲁亿通及鲁亿通

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截至承诺书签署之日,

其本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鲁亿通构成竞争或

是 无

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自承诺书签署之日起,在作为

鲁亿通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其本人或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将不从事与鲁亿通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

务;(4)自承诺书签署之日起,在作为鲁亿通的实际控制

人、控股股东期间:①如其本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拓展

业务范围,所拓展的业务不与鲁亿通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

7

竞争;②如鲁亿通将来拓展的业务范围与其本人或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其本人或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将停止从事该等业务,或将该等业务纳入鲁亿

通,或将该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③如其本人或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与鲁亿通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

的商业机会,则将该商业机会让予鲁亿通。

鲁亿通、纪法清及鲁亿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

(1)鲁亿通控股股东及董监高将严格履行上市时的持股承

诺,在锁定期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鲁亿通在首次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并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公司信息,为股东提供准

确的投资决策依据;(2)鲁亿通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是 无

围内,结合鲁亿通实际情况,适时通过股权激励或员工持

股计划等方案,建立和完善员工与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

改善治理水平,提高凝聚力和竞争力,使员工利益与公司

长远发展紧密结合;(3)鲁亿通将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

量,积极践行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交易所“互动易”平

台等形式,与投资者做好沟通,增进彼此之间的了解与信

任,坚定投资者信心,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江海清因工作变动原因,于 2015 年 8 月

11 日起不再担任发行人持续督导保荐代表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人,由黄俊毅接替担任保荐代表人并履行相

关职责。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 无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8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15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李 震 黄俊毅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9 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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