獐 子 岛: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

来源:深交所 2016-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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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公告编号:2016-23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收到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中小板问询函【2016】

第 205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函中要求公司对以下事项进行认真自查并

作出详细说明,现就下列问题进行说明:

问题 1、你公司 2014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同时预计 2015 年度净利

润由盈利修正为亏损,请说明上述亏损是否将对公司日常经营形成重大影响,

公司经营环境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答复:

公司 2015 年度净利润由盈利修正为亏损,将导致公司净资产减少、资产负

债率上升。因 2014 年、2015 年连续两年亏损,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

警示。上述因素将可能导致公司在经营环境方面形成负面影响。具体表现在:

一是公司银行融资成本可能上升、信贷规模可能被动收紧;二是企业资金

周转运营压力增大;三是债权人、投资者、员工等各利益相关方对企业未来发展

的信心可能受到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从公司增养殖业务看,亏损对于当期及近期海底存货转入销售的影响较小,

随着底播虾夷扇贝资源的恢复,将为公司提供稳定的现金流保障。同时,自 2014

年海洋牧场灾情后,公司全力推动海洋牧场重新规划、精益管理。按照“避让、

识别、良种、标准、容量”五个维度,对现有区域进行勘查、分类和技术储备,

完成了三养一休耕的“3+1”耕种模式规划。虾夷扇贝底播生产按照新规划、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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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进行播种。除虾夷扇贝品种外,公司还对珍蚝(三倍体牡蛎)、海螺、海参、

鲍鱼、海胆、深海扇贝等品种进行了产业规划、区域规划、组织规划,明确战略

目标。资源涵养和养护的策略也使海螺等小品种成为公司的重要利润品种。公司

海洋牧场风险控制情况得到了持续优化,步入风险受控、效益稳定、亩产提升、

单位成本下降的良性通道。

对于公司加工贸易、冷链物流等要求资金占用比例大、周转时间短的业务

来说,受经营环境的消极变化影响相对较大。

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1、激活公司供应链环节经营能力、食品研发能力、存货的信息化管理能力、

订单能力、物流能力,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2、增强销售力量,做好客户开发与服务,引进人才,优化激励机制,保障

人财物充足。

3、盘活存量资产,通过对目前处于低效率的存量资产采取整合、出租、出

售等方式,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增加公司盈利。

4、探索资本运作,依托公司作为国内海洋食品产业龙头企业的品牌、资源

与市场能力等优势,以资本运作为手段,整合外部资源,推动公司业绩提升。继

续推进股票增发、产业基金建立等,降低资产负债率。

问题 2、你公司预计 2015 年度将对可抵扣亏损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已确认

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冲销,请说明:

(1)公司 2015 年度拟冲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具体情况、决策过程、会计

处理依据及合规性;

答复:

1、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具体情况

(1)公司 2014 年度由于海洋牧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母公司当年亏损额

1,074,716,776.66 元。2014 年底,母公司基于所处经营环境及内部资源要素状

况 对 2015 年 — 2019 年 的 经 营 情 况 进 行 盈 利 预 测 , 预 计 利 润 总 额 可 实 现

130,368.43 万元,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本期确认递延所得税

资 产 的 可 弥 补 亏 损 , 所 以 按 母 公 司 所 得 税 率 15%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2

161,207,516.50 元,加上以前年度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

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014 年末账面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 177,820,872.02 元。

2015 年度母公司利润总额亏损,加上资产减值准备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共 确 认 递延 所 得 税资 产 3,076,177.15 元 , 年 末账 面 递 延所 得 税 资产 余 额

180,897,049.17 元。

(2)公司下属子公司獐子岛集团上海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獐子岛集团上海大

洋食品有限公司、水世界(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均为 2014 年新设立公司,

成立当年及 2015 年产生亏损,其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13,329,151.09 元。

本次拟冲销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合计 194,226,200.26 元。

2、会计处理依据及合规性

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处理的依据包括:

(1)《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对于能

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

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应用指南规定:“确认由可抵

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以抵扣可抵

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企业在确定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

得额时,应当包括未来期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在可抵

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而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应

提供相关的证据……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的可抵扣亏损以及

可结转以后年度的税款抵减,比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原则处理”。

(3)《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二十条规定:“资产负债表

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

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

资产的账面价值”。

3、冲销递延所得税资产决策过程

在 2015 年末,公司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时,结合 2015

年度实际情况重新对 2016-2019 年度进行了盈利预测,显示能够实现足够的应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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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所得额。

但在年审过程中经过与会计师反复沟通,年审会计师认为,基于国内经济

环境不佳,国内企业经营业绩整体呈现下降趋势,公司所处行业受经济环境变化

及自然因素影响较大,且这些影响因素在 2016 年及以后年度仍将存在。鉴于 2015

年度实现利润额偏离盈利预测值较大等因素,2016—2019 年度的盈利预测值是

否能够实现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接受年审会计师的建议,公司将母公司计提的可

弥补亏损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

180,897,049.17 元全部冲销,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

对于下属子公司獐子岛集团上海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獐子岛集团上海大洋

食品有限公司、水世界(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基于

上述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宏观经济运行下行压力加大等因素,对其已确认的递延

所得税资产予以冲销。

根据公司《管控与分权规范手册》,集团层次的会计核算、汇总报表应由会

计核算部提案、财务总监审核、总裁终审。按照上述程序,包括此项会计处理在

内的《2015 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相关事项已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向第五

届第三十八次董事会通报。

(2)公司前期确认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原因及依据。

答复:

2015 年度,公司确定的海洋牧场灾后恢复措施逐步落地,年末盘点抽测情

况显示亩产呈上升趋势;国内市场全渠道布局持续完善,国际市场订单增加;

公司虾夷扇贝渔场历时约 4 年时间通过中国首家 MSC 可持续渔业标准认证,公

司作为唯一受检企业代表推动中国双壳贝类欧盟复关成功,“獐子岛红”虾夷

扇贝通过国家水产新品种审定;优化组织架构、控制成本费用、提升运营效率

的效果显现。

虽然 2015 年度公司业绩偏离计提 2014 年度递延所得税资产时所作的盈利

预测,但运营向好的趋势已确立,且各项措施在 2016 年一季度取得较好的表现,

底播虾夷扇贝、海螺、扇贝加工品等收入均得到增长,期间费用控制有效,营

业利润同比增长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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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上述趋势与各项改革措施,对母公司 2016-2019 年重新进行了盈利预

测,预测可实现利润总额为 118,823.57 万元,显示未来仍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

额弥补亏损,所以前期对可抵扣亏损及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

产未予处理。

下属子公司獐子岛集团上海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獐子岛集团上海大洋食品

有限公司、水世界(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虽然已经连续两年亏损,但经

营状况已有所好转,2016 年已制订扭亏措施并积极实施,预计未来可有足够的

应纳税所得额弥补 2014-2015 年账面亏损,因此 2015 年仍计提相关递延所得税

资产。

(3)请年审会计师对公司 2014 年度和 2015 年度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关会计

处理的合规性出具专业意见。

会计师答复:

一、2014 年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原因及依据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獐子岛公司或公司)2014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5 年 12 月 31 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明细如下表所示:

2015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2014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项目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资产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减值准备 2,125,473.56 531,368.39 84,734,637.46 12,879,687.31

可抵扣亏损 1,680,269.56 420,067.39 1,096,743,097.98 166,708,126.00

广告费

非常损失

预计负债

递延收益 1,108,333.32 277,083.33 27,479,875.33 4,121,981.30

合计 4,914,076.44 1,228,519.11 1,208,957,610.77 183,709,794.61

2014 年末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主要原因是:獐子岛公司 2014 年度由于

海洋牧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獐子岛公司(母公司层面)当年亏损额

1,074,716,776.66 元,由此产生金额较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獐子岛公司(母

公司层面)预计在 2015—2019 年将累计实现 130,368.43 万元的利润总额,能

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本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弥补亏损,

所以按 15%的所得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161,207,516.50 元。獐子岛公司下

属子公司獐子岛集团上海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獐子岛集团上海大洋食品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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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水世界(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4 年新设成立,虽然当年度亏损,

但其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也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依据包括:(1)《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

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

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应用

指南规定:“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以未来期

间很可能取得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企业在确定未

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包括未来期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

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

转回而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应提供相关的证据……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用以

后年度所得弥补的可抵扣亏损以及可结转以后年度的税款抵减,比照可抵扣暂

时性差异的原则处理。”

在 201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我们取得獐子岛公司编制的未来 5 年的

盈利预测报告,并对盈利预测报告的编制基础和基本假设、盈利预测的编制说

明、盈利预测表等进行了复核,将预测报告中所涉及到的各项数据与獐子岛公

司的预算指标、账面实际成本数据、经盘点的年末存货数量等进行了对比。根

据我们对支持这些假设的证据的复核,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认为这

些假设没有为预测提供合理基础。2015—2019 年公司(母公司层面)预计累计

实现营业利润为 99,768.43 万元,利润总额为 130,368.43 万元。我们认为,獐

子岛公司在对 2015—2019 年的盈利预测报告中预测其于未来 5 年间能够取得足

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此基础上确认可抵扣亏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2015 年度冲销上期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具体情况、决策过程、会

计处理依据及合规性

2015 年末獐子岛公司根据其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对 2016—2019 年度的盈

利状况进行了重新预测,2016—2019 年公司(母公司层面)预计累计实现营业

利润为 98,823.57 万元,利润总额为 118,823.57 万元。在对这些预测数据进行

复核时,考虑到宏观经济、自然因素及市场情况等外部因素的影响,我们对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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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岛公司预测中采用的销售量、价格等存在疑虑。经与公司反复论证后,认为

未来 4 年间预测利润的实现存在不确定性,即未来 4 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

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

在对支持未来 4 年预测数据进行复核的同时,我们对 2015 年度实际实现利

润额偏离预测值较大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我们认为,2015 年度国内经济环境不

佳,国内企业经营业绩整体呈现下降趋势,獐子岛公司所处行业受经济环境变

化及自然因素影响较大,由于这些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导致獐子岛公司实际经营

成果与预测数偏离度较大,而 2016 年及以后年度公司面临的经营风险及其他不

确定性因素仍将存在。

公司同意接受我们的调整建议,对獐子岛公司(母公司层面)2015 年度的

可抵扣亏损、计提的坏账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

所得税资产,同时对其上年度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予以冲销。

獐子岛公司集团下属子公司獐子岛集团上海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獐子岛集

团上海大洋食品有限公司、水世界(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由于连续两年亏

损,无法合理预计将来能否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影

响,上述子公司 2015 年度的可抵扣亏损、计提的坏账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等未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对其上年度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予以冲销。

冲销递延所得税资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二十条

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

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

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我们认为,由于预计未来 4 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

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獐子岛公司不确认本年度递延所得税资产及冲销以前年度

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问题 3、请你公司以列表方式详细说明截至 2015 年末存货的各项构成,包

括但不限于苗种费、资本化利息、海域使用金等。并请结合存货的内部监测制

度,重点说明扇贝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监测时间、监测程序、监测方法、摊销

方法以及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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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

1、2015年末账面存货构成

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存货账面价值合计154,340.10万元,其中,消耗

性生物资产账面价值103,487.06万元,占比67.05%。存货及消耗性生物资产明细

如下:

(1)2015年末存货明细

单位:万元

项 目 账面余额 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

合计 158,531.13 4,191.03 154,340.10

原材料 14,739.26 0.58 14,738.68

周转材料 2,514.07 2,514.07

委托加工物资 348.63 348.63

在产品 720.78 720.78

库存商品 33,526.20 995.33 32,530.87

消耗性生物资产 106,682.19 3,195.12 103,487.06

(2)2015年末消耗性生物资产账面余额明细

单位:万元

海域使 资本化 工资薪 浮筏摊

品种 合计 苗种费 运费 饵料费 其他

用金 利息 酬 销

合计 106,682.19 80,013.35 16,580.53 2,979.36 1,655.12 1,253.40 278.77 455.29 3,466.37

一、水产育苗业 974.07 509.59 0.03 - 1.65 145.21 18.65 2.78 296.16

虾夷扇贝苗 51.38 0.03 41.78 2.78 6.79

海参苗 591.86 466.94 0.28 9.94 7.51 107.19

鲍鱼苗 213.53 42.65 0.87 53.68 11.14 105.19

真海鞘苗 117.30 0.50 39.81 76.99

二、水产养殖业 105,708.12 79,503.76 16,580.50 2,979.36 1,653.47 1,108.19 260.12 452.51 3,170.21

1、浮筏养殖 3,167.91 1,048.51 84.18 - 40.63 812.56 260.12 452.51 469.40

虾夷扇贝 107.70 107.70

鲍鱼 690.31 177.73 1.40 9.60 123.21 260.12 118.25

牡蛎 1,911.94 711.48 30.95 530.92 373.18 265.41

真海鞘 48.52 40.00 6.17 0.22 2.13

海带 409.44 11.60 82.78 0.08 152.26 79.11 83.61

2、底播增殖 101,219.47 77,201.93 16,490.45 2,929.88 1,612.31 295.63 - - 2,689.27

虾夷扇贝 89,281.46 67,284.11 15,510.88 2,002.18 1,499.94 295.63 2,688.72

海参 5,196.06 4,167.54 491.59 536.34 0.04 0.55

8

鲍鱼 3,142.68 2,840.16 110.99 79.20 112.33

魁蚶 3,599.27 2,910.12 376.99 312.16

3、围堰养殖 1,320.74 1,253.32 5.87 49.48 0.53 - - - 11.54

海参 1,320.74 1,253.32 5.87 49.48 0.53 11.54

2、扇贝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监测时间、监测程序、监测方法

(1)虾夷扇贝。截至 2015 年末底播虾夷扇贝占消耗性生物资产账面余额

的比重为 83.69%,其监测情况如下:

虾夷扇贝的主要生产过程包括“人工陆地育苗—海上苗种中间育成—海域

底播养成”几个主要环节,相应的监测过程如下:

a.人工陆地育苗阶段

主要监测制度有《虾夷扇贝苗种出库定量操作指导书》,监测的时间是在

贝苗出库阶段(贝苗达到 500—800μ m 大小),大约在每年 3、4 月份。由技术

人员按照指导书的抽样标准抽样计数,算出相应的密度,然后根据规模算出总出

库苗量并记录。

b.海上苗种中间育成阶段

出库的扇贝幼苗要在特定的海区进行中间育成,此阶段有两个主要过程,

一是将出库的一级苗在网袋内养至 3mm 左右的二级苗过程,二是将二级苗在网

笼内养至 3cm 左右的三级苗过程。该阶段监测的制度有《虾夷扇贝苗种和浮筏

养成品种管理规定》和《虾夷扇贝三级苗采购操作指导书》,每年的 5、6 月份

进行分苗,8 月份进行倒笼,10、11 月份收获,期间每月进行调查测量,由技术

人员依据指导书进行并记录。

c.海域底播养成阶段

每年 10 月起将三级苗底播到指定海域进行增殖直至收获。监测规定主要有

《虾夷扇贝存量抽查管理规定》及存货盘点制度,每年的 4、5 月份和 9、10 月

份依据规定采取拖网配合视频的方式对相应底播海域虾夷扇贝生长情况进行统

计并记录,每年年底依据存货盘点制度采取拖网配合视频的方式对相应底播海域

虾夷扇贝存量和生长情况进行监测。

(2)海参。海参是公司主要增养殖品种之一,野生海参无存货成本,底播

及围堰海参的监测方法为:

海域增养殖区域为潜水员采捕区域,每年 4 月份左右进行盘点,具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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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抽盘标准 50 亩一个点位,每个点抽点面积平均 18 平方米左右。由潜水员下

水捕捞,到达指定区域,潜水员将该点位产品全部采捕上来,进行数量、重量、

规格测量清点,并据此测算各调查海域的海参存量。

(3)鲍鱼。鲍鱼是公司重要增养殖品种之一,养殖方式包括浮筏养殖、底

播养殖,其监测方法为:

a.浮筏养殖:浮筏养殖产品对每个吊笼(或筐等,以下同)按标准投苗,根

据季节进行分苗。日常根据产品长势情况,对产品进行规格分选。每季度监测及

年末盘点时,抽取一定数量的养殖笼吊进行清点,确定每吊养殖数量、重量、规

格,然后再根据同类产品的总挂养的笼吊数,测算出该品种在养存量。

b.底播养殖:底播鲍鱼每年 4 月左右进行盘点,采用潜水员水下沿岩礁直线

采捕的方式进行取样,取样面积 20-30 平方米。潜水员将抽样面积内的鲍鱼产品

全部采捕上来,进行数量、重量、规格测量清点,并据此测算各调查海域鲍鱼的

存量。

(4)其他小品种:

a.牡蛎等浮筏养殖小品种的监测方法为:浮筏养殖产品对每个吊笼(或筐等,

以下同)按标准投苗,根据季节进行分苗。日常根据产品长势情况,对产品进行

规格分选。每季度监测及年末盘点时,抽取一定数量的养殖笼吊进行清点,确定

每吊养殖数量、重量、规格,然后再根据同类产品的总挂养的笼吊数,测算出该

品种在养存量。

b.魁蚶等底播小品种。每年 1 季度采用科研船对底播魁蚶进行抽盘,具体方

法为:科研船到达选定的海域,用 1.6 米宽的网具进行拖网作业,拖行距离 30

米,每个抽样点的面积为 48 平方米。将此面积内采捕上来的魁蚶进行计数、测重,

进而计算出该点位的亩产;将选定的采捕点位进行汇总,求出抽盘总重量,抽盘

总亩数,进而测算出该品种抽盘平均亩产,然后根据底播亩数,推算出该品种存

量。

3、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摊销方法

消耗性生物资产捕捞、销售时的分摊结转方法:

a.自育苗种转为浮筏或底播养殖时,若实际单位成本小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

则按实际成本结转至浮筏或底播养殖成本;若实际单位成本大于市场同类产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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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则按市场价格结转至浮筏或底播养殖成本,其高于市场价格的差额直接计入

育苗业当期损益中。对外销售苗种,按实际成本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

b.底播养殖产品在收获期进行采捕、销售时,根据捕捞面积与养殖面积的比

例计算应转账面存货成本,采捕费、看护费直接计入当期收获产品成本。凡到收

获期的底播增殖产品,根据公司的采捕计划安排,若在该收获年度全部捕捞完毕,

其成本全部结转完毕,则该底播增殖产品成本年末无余额。若因底播增殖产品的

生长情况、市场需求等原因当期没有全部捕捞完毕的,年末则会根据尚未收获的

养殖面积留存一定数额的存货成本。

c.浮筏养殖产品在收获时按照蓄积量比例法计算应结转账面存货成本。已结

转的账面存货成本再按照实际对外销售数量与用于内部加工数量占收获总量的

比例,在主营业务成本与加工业存货成本之间进行分配。

4、消耗性生物资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

公司按照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品种类别、养殖年度分别测算其可变现净值。

具体测算过程为:

某类在养产品的可变现净值=某类产品的预计销售价格(元/公斤)×年末

实有存量(公斤)—继续养殖费用—销售费用等预计费用。

a.某类产品预计销售价格,根据同类产品年末市场销售价格或最近市场销售

价格确定。

b.年末在养产品的实有存量,以年末存货盘点数量为依据,考虑自然生长及

成活率等因素进行调整确定。

已到收获期的底播在养产品,按年末抽查盘点的平均亩产(公斤)及期末

在养面积(亩)直接测算;未到收获期的底播在养产品,按年末抽查盘点的数量

(枚、个)及到采捕期时的预计成活率,测算单位亩产数量(枚、个),再根据

到采捕期时的预计单位体重(公斤/枚),测算其平均亩产(公斤),乘以期末

在养面积(亩)测算出年末实有存量(公斤)。

已到收获期的浮筏养殖在养产品,年末测算实有存量时,按年末抽查盘点

养殖笼吊的平均量及期末总挂养的笼吊数直接测算出年末实有存量(公斤);如

果未到收获期,依据年末抽盘的养殖笼吊的平均存量数乘以在养的笼吊数,测算

出在养的年末数量,再以年末数量乘以到收获期时的成活率以及平均体重,测算

11

出年末实有存量(公斤)。

c.继续养殖费用的确定。

底播在养产品的继续养殖费用包括:海域使用金、借款的资本化利息、运

费、暂养费用、看护费、采捕费等。其中:海域使用金以底播亩数及每亩海域使

用金标准测算;借款利息资本化按占用资金及利率测算(已到收获期的底播产品

不再承担利息);运费是用活水运输船把产品从獐子岛运输到大连活品暂养厂发

生的费用;活品暂养费用为对产品分拣、暂养的费用。运费及活品暂养厂费用是

参照本年及以前年度该项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占采捕重量的比例,以及预计采捕重

量来测算。

浮筏养殖产品的继续养殖费用,包括浮筏摊销、养殖期内发生的职工薪酬、

能源成本、海域使用金、资本化利息等。鲍鱼养殖还要考虑到饵料费用。

d.销售费用的确定,根据公司本年及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销售费用占销售收

入的比例以及预计销售收入来测算。

问题 4、2015 年 8 月,你公司披露《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称

因法院驳回威海长青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你公司预计冲回确认

的 3,536 万元的预计负债。请说明截至目前上述诉讼案件的具体进展情况,冲

回已经确认的预计负债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答复:

(1)案件诉讼过程进展情况

2011 年 6 月 27 日,公司下属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以下简

称“荣成分公司”)受台风“米雷”影响,养殖网箱及鲍鱼、海带等产品遭受部

分损失,部分鲍鱼养殖网箱被台风冲入威海长青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长青公司”)养殖海域内。2011 年 6 月 29 日,公司为及时进入长青公司海

域,抢收此部分鲍鱼养殖网箱及产品,向长青公司支付保证金 800 万元。同日,

长青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向荣成分公司索赔养殖物资及产品损失

2,800 万元。

2011 年 8 月,公司再次接到青岛海事法院传票,长青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

提起增加诉讼请求:以其所受损失总价值超过原诉状损失价值为由,增加申请诉

12

讼索赔金额 3,120 万元,总申请诉讼索赔金额共计 5,920 万元;以荣成分公司不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由,申请追加本公司为被告。

2013 年 1 月,公司收到青岛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青海法石

海事初字第 63 号”,判定荣成分公司再赔偿长青公司经济损失 34,882,399.84

元,本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同时驳回荣成分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此后,公司

向青岛海事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 年 12 月,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鲁

民四终字第 81 号”,裁定:撤销(2011)青海法石海事初字第 63 号民事判决;

发回青岛海事法院重新审理。

2015 年 8 月,公司收到青岛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青海法海

事重字第 1 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威海长青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

求;驳回被告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2015 年 11 月,公司披露(公告编号:2015-102):长青公司因不服青岛海事

法院(2014)青海法海事重字第 1 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

法改判。上诉请求如下: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再行支付上诉人养殖损失费 1169 万

元;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重审)和鉴定费用。

本公司因不服青岛海事法院(2014)青海法海事重字第 1 号民事判决,现

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撤销(2014)青海法海事重字第 1 号民事判决第 2

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抢险保证金 800 万元人民币;判令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2)冲回确认的 3,536 万元预计负债的依据

a.2013 年 1 月公司收到的青岛海事法院(2011)青海法石海事初字第 63 号

《民事判决书》,判定荣成分公司再赔偿长青公司经济损失 34,882,399.84 元,

本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此后,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

按青岛海事法院(2011)青海法石海事初字第 6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

容 , 加 计 案 件 相 关 受 理 费 、 鉴 定 费 用 892,017.00 元 , 公 司 计 提 预 计 负 债

35,774,416.84 元,后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用 413,535.00 元并相应冲减预计负债,

预计负债余额 35,360,881.84 元。

13

b.2015 年 8 月,公司收到青岛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青海法

海事重字第 1 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威海长青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

请求;驳回被告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长青公司因不服青岛海事法院(2014)青海法海事重字第 1 号民事判决,

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请求如下: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再行

支付上诉人养殖损失费 1,169 万元;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原

审、重审)和鉴定费用。

本公司因不服青岛海事法院(2014)青海法海事重字第 1 号民事判决,现

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撤销(2014)青海法海事重字第 1 号民事判决第 2

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抢险保证金 800 万元人民币;判令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依据青岛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青海法海事重字第 1 号”判

决内容,公司冲回上述预计负债 35,360,881.84 元。

c.《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五条规定:预计负债应当按照

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公司以法院相关判决金

额做为最佳估计数,计提该诉讼案件预计负债以及冲回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问题 5、2014 年 4 月,你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獐子岛渔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以受让股权方式收购香港天惠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大连新中海产食品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新中海产”),本次收购公司确认商誉 1,187 万元。请

详细说明你公司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并请结合新中海产的经营情况,说明是否

足额计提了商誉减值准备。

答复:

2014年1月17日,公司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大连新中海产食品有限公

司的公告》,为推动公司加速由“食材”企业向“食品”企业转型、由资源生产型企

业向市场服务型企业转型,公司决定收购具备日本市场的客户和渠道等优势的海

洋食品精深加工企业新中海产。根据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

公司出具的元正评报字【2014】第007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3

14

年8月31日的新中海产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28,018.41万元。2014年5月17

日,公司发布《关于收购大连新中海产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进展的公告》,披露上

述收购的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成,并说明正式并表日为2014年5月1

日。受基准日与并表日期间新中海产资产折旧等因素影响,本次交易形成1,187.88

万元确认为商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合并所

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迹象当按照以下步

骤处理:首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

金额,并与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资产减值

损失,然后再对包含所分摊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

些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与其可收回金额,如果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

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确认为商誉减值。

新中海产目前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大幅减值的迹象,受其主要销售市场

及汇率波动等因素影响,2014 年度净利润亏损 616.59 万元、2015 年度净利润盈

利 572.02 万元。为了避免资产价值高估,公司聘请中介机构经对新中海产长期

投资价值重新评估,依据减值测试结果,计提商誉减值 995.08 万元,账面商誉

净额 192.80 万元。

问题 6、请说明你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27 日披露的业绩快报中,是否充分考

虑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冲回、预计负债的确认、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等的影响,

以及公司在披露的业绩快报中未能准确预计 2015 年度业绩亏损的具体原因。

答复:

公司会计部门在测算 2015 年经营业绩时,考虑相关因素如下:

(1)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对账面已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二十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

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

值。”

公司对母公司后续四年的盈利能力进行了测算,总测算利润额为 118,823.57

15

万元,因预测数据显示可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税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

益,所以对账面已经确认可抵扣亏损及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未予处理。

(2)计提预计负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五条

规定: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公司根据,2015 年 8 月收到的青岛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青海法

海事重字第 1 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威海长青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

请求;驳回被告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公司以法院相关判决金额

做为最佳估计数,冲回原预计负债。虽对方后期上诉,但我方同时反诉,经与律

师沟通判断维持原判可能性较大,所以年末未计提预计负债。

(3)对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5 号——生物资产》

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

资产进行检查,有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病虫害、动物疫病侵袭或市

场需求变化等原因,使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可收回

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计提生物资产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上述可变现净值和可收回

金额,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

——资产减值》确定。结合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特点,按品种类别、养殖年度分别

测算其可变现净值。公司根据准则,制定(某类)在养产品的可变现净值=(某

类)产品的预计销售价格(元/公斤)×年末实有存量(公斤)—继续养殖费用

—销售费用等预计费用。

(4)商誉减值的计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二十

三条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2015

年末新中海产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大幅减值的迹象,虽然 2014 年经营业绩亏

损,但 2015 年已经盈利,且经营形势向好,因此未考虑计提商誉减值事宜。

综上,公司相关会计估计、账务处理方法及财务数据均经内部审计机构审核

确认,但未与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对谨慎性原则把握不足,造成本次业绩快报

修正事项。公司对本次年报信息披露差异的主要责任人给予公司通报批评的处罚,

今后将以此为戒,加强财务核算准确性管理,涉及专业问题及时与中介机构沟通,

16

保证规范运作,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问题 7、其他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

答复:无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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