烯碳新材: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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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及独立意见

我们依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证监会[2003]56 号)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提供资料的基础上,就资

金占用和担保事项向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和核实,现发表相关说明及独立

意见:

公司严格遵循了其内控制度、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报告期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担保

风险,没有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事项发生,没有向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联营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议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发表独立意见:根据

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公司 2015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 2,267,508.8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70,143,893.06 元,2015 年度可供

股东分配的利润 72,411,401.86 元。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满足公司未来发展规划所作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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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我们认为董事会2015年度不分配、不转增的意见是客观、合理的,同意公司

董事会的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上述方案提交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但存在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对内部控制的执行力度以及继续

完善各项内控制度,为公司长期、稳定、规范、健康地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四、关于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有关要求,我们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

券投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我们所掌握的情况,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报 告 期 内 ,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期 末 账 面 值 为 7,662,246.57 元 , 报 告 期 损 益

-33,804.99 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本

次证券投资未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之情形,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五、对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董事会对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法表示

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所作的专项说明;希望董事会和管理层对相关事项制定解

决方案,积极、有效、稳妥的消除和改善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我们将督促

公司积极整改,消除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独立董事:朱宝库、申屠宝卿、叶少琴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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