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补选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关于补选董
事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该议案所涉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
个人履历进行了审查,我们认为董事先生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拥有履行
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
二、本次董事会补选董事的提名方式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我们同意董事先生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邵万军 武春友 刘彦文 伊成贵 张 悦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