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施毅平、吕淑梅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以
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贵州钢绳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
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
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
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
2、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予以公告。会议通知中已列
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方式。上述议案已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予以公告。会议通知公告后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
案。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上午在遵义市桃溪路 47 号
公司五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忠渠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0992 贵绳股份 2016/4/21
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其他人员。
2、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共计 1 人,代表公司股份 57,489,8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45%。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为 7 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 67,770,691,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7.65%。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
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
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9 日上午 10 点 30 分,
召开地点为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方式的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 2016 年 4 月 29 日至 2016 年 4 月 29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 9:15-15:00。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7)2015 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8)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9)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报告
(二)、累积投票议案
10.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应选董事 6 人)
10.01)黄忠渠先生
10.02)赵跃先生
10.03)王小刚先生
10.04)宋江岭先生
10.05)张建平先生
10.06)梁鹏先生
11.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应选独立董事 3 人)
11.01)余传利先生
11.02)刘桥先生
11.03)宋蓉女士
12.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应选监事 3 人)
12.01)姚正强先生
12.02)张鸣先生
12.03)黄涛先生
在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对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
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作出了说明。
现场会议的表决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涉及关联交易的
议案 6,关联股东贵州钢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并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投票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已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签署,正本四份,无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