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 2014 年度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所涉事项
影响消除的专项说明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内蒙发展”)2014 年
度财务报告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审计,出
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瑞华审字[2015]16020025 号)。现
对 2014 年度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所涉事项的影响已经消除进行说明:
一、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
1、由于内蒙发展公司未提供客户或供应商的详细邮寄地址,也未能及时与
客户或供应商取得联系,导致我们无法对内蒙发展公司母公司报表及合并报表中
所列示的主要往来款项等实施函证程序,部分往来款项我们执行了函证程序,但
对方未给予回函。针对这些未能实施函证或未能获取回函的项目,我们也无法实
施有效的替代审计程序。因此,我们无法就内蒙发展公司合并和母公司资产负债
表中所列的下列项目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014 年 12 月 31 日余额:应收账款(涉及资产负债表列报金额中的
237,822,189.48 元)、预付账款(涉及资产负债表列报金额中的 193,872,746.50 元)、
其他应收款(涉及资产负债表列报金额中的 13,240,570.00 元)、应付账款(涉及
资产负债表列报金额中的 92,074,813.22 元)、其他应付款(涉及资产负债表列报
金额中的 18,392,533.93 元)。其中:资产类项目占报表资产总额比例为 62.86%,
负债类项目占报表负债总额比例为 67.18%。
2、2013 年 9 月 17 日内蒙发展公司从北京金房兴业测绘有限公司借款 500.00
万元并直接汇至惠州市至诚达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内,内蒙发展公司未入账。
对于内蒙发展公司是否还存在未入账的资产和负债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
计证据。
二、无法表示意见所涉事项期后消除的说明
1、关于 2014 年度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所涉事项一
2015 年 5 月,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大幅调整,新管理层积极采取了各项措施(但
不限于安排专人催收、协商、起诉等方式)与公司的客户或供应商取得联系并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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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了良好的沟通渠道,在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开展时,公司的主要
客户或供应商大多对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
行的函证、询问、走访、检查相关文件等必要的审计程序给予了充分的配合;同
时,公司管理层也根据客户或供应商的情况,对部分应收款项依据谨慎性原则采
用个别认定法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2、关于 2014 年度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所涉事项二
公司已按照审计机构意见及时进行了账务处理,同时成立了“公司对外经济
往来清查工作小组”,严格认真的核查了公司所有可能涉及的诉讼、抵押、担保
事项。
基于上述各项措施的实施,公司董事会认为,2014 年度审计报告中“无法表
示意见”所涉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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