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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大华内字[2016]000105 号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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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2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大华内字[2016] 000105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大华内字[2016]000105 号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
关要求,我们审计了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内蒙发展公司)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
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
价其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
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
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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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内字[2016] 000105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我们认为,内蒙发展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
五、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
1. 根据内蒙发展公司《内控手册》的规定,公司审计部应在每
年末编制下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每年开展内审工作,同时应对审计中
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总结等。2015 年度内蒙发展公司本部及除子公司
绍兴县泰衡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衡纺织公司)之外的其他子
公司未开展实质经营业务活动,审计部未开展内部审计活动,可能导
致无法起到对企业经营活动持续监督的作用。
2. 根据内蒙发展公司《内控手册》的规定,公司针对各种客户
制定不同的信用政策。内蒙发展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 日制定了《客
户分类标准及信用政策》,但以前年度形成的客户,未按照此政策执
行,可能导致无法将企业的应收账款持有水平及产生坏账的风险降到
最低。
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于建永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陈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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