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 工: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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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8 证券简称:柳工 公告编号:2016-15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柳州

柳工挖掘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挖公司”)收到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柳挖

公司诉安徽华柳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华柳”)、叶凤

琦、姚定强、许安平、范照勇、张利和盛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

决书》(2014)柳市民二初字第 2 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有关当事人

原告:柳州柳工挖掘机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柳州市柳江县拉堡镇双拥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黄敏

被告:安徽华柳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新站区瑶海工业园经三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盛立新

被告:叶凤琦,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 88-1 号 A 座 22 层 A2201 号

被告:姚定强,住安徽合肥市天鹅湖小区 1 号

被告:许安平,住安徽马鞍山市花山区珍珠园 2 区 3 栋 605 号

被告:范照勇,住安徽马鞍山市西山区向山镇平南四村 36 栋

被告:张利,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湖景家园 10 栋 50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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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工董事会公告

被告:盛立新,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 88-1 号 A 座 22 层 A2201 号

2.案件起因概况

被告安徽华柳与原告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叶凤琦、

姚定强、许安平、范照勇、张利和盛立新等 6 人系该买卖合同关系中安徽华柳的

连带保证人。截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安徽华柳对柳挖公司欠款合计为人民币

54,058,879.10 元,因经多次催收均无果,柳挖公司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

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件起因详细情况请见公司 2013 年 4 月 12 日披露的“2013-08

号 关于柳挖公司诉经销商安徽华柳的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柳挖公司于 2013 年 4 月 11 日收到柳州市柳江县人民法院发出的《案件受理

通知书》,该院决定立案受理柳挖公司诉安徽华柳、叶凤琦、姚定强、许安平、

范照勇、张利和盛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3)江民初字第 482 号。

该案件在柳江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2014 年 12 月 3 日柳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级别管辖终审裁定,该案由柳江县人民法院移送至柳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审理。

3.诉讼请求概况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安徽华柳立即偿还原告货款 54,058,879.10 元及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扣除奖励后的违约金合计 3,380,020.81 元(具体违约金金额应

计算至被告清偿货款完毕之日),两项金额总计 57,438,899.91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叶凤琦、姚定强、许安平、范照勇、张利、盛立新

对上述相应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

本案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在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开庭审理,2016

年 4 月 29 日柳挖公司签收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3 月 10 日作出的一审判

决,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安徽华柳向原告柳挖公司支付尚欠货款 54,058,879.1 元;

(2)被告安徽华柳向原告柳挖公司支付违约金 25,074,969.84 元,该违约金

暂计至 2015 年 8 月 24 日,2015 年 8 月 25 日起违约金以尚欠货款总额 54,058,879.1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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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工董事会公告

(3)被告姚定强就被告安徽华柳上述第一、第二项应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

任;

(4)驳回原告柳州柳挖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24,296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329,296 元(原告柳挖公司

已预交),由被告安徽华柳与姚定强共同负担;鉴定费 426,000 元(原柳挖公司

已预交 98,000 元,被告安徽华柳已预交 328,000 元),由原告柳挖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因本判决未支持柳挖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柳挖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将在上诉

期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虽已通过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

利润影响金额仍无法准确判断。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柳挖公司账面应收安徽

华柳款项 49,531,849.82 元,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公司已对该应收账款进行单

独减值测试,计提减值 20,121,849.82 元。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柳市民二初字第 2 号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送达回证

特此公告。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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