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请 2016 年财务审计机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认真查阅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资料,并对有关情况
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
见如下:
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
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
很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同意继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俞鹂 刘正东 黄旭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