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协议
甲方: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陵有色)
地址:铜陵市长江西路有色公司大院
乙方: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色财务公司)
地址:铜陵市长江西路 171 号
甲方是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
公司;乙方是经中国银监会核准,为企业集团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
金融机构;甲、乙双方同为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有
色控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甲方依法持有乙方 30%的股权。为降低资金
运营成本,提高资金运用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对 2016 年 4 月 28 日甲、乙
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进行修订,现达成以下服务协议。
第一条 在乙方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甲方愿意选择由乙方依法提
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甲、乙双方的金融业务合作为非排它性合作,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决
定金融业务的开展。
第二条 甲、乙双方开展金融业务合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
愿、风险可控、互利互惠的原则。
第三条 在中国银监会核准的乙方依法开展的业务范围内,甲、乙双
方开展的金融服务仅限于以下业务:
1、财务、融资顾问业务,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乙方向甲方及其附属公司办理上述业务时,收费不得高于同期同类型
金融服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的收费标准(如适用),及其它在中国的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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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商业银行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其它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标准。
2、结算服务。
甲方在乙方开立结算帐户,并签订开户协议,乙方为甲方提供收款、
付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乙方向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结算服务时,收费不得高于同期同类型
结算服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定的收费标准(如适用), 及其它在中国的独
立商业银行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标准。
3、代理保险业务。
代理费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收取,中国保监会没有规定的按同业
水平收取,同时也不高于乙方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4、存款业务。
按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技
术方案须满足存款总量控制要求,甲方存款业务由其自主办理,或由甲方
授权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办理,或由甲方授权乙方办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管理制度,甲方募集资金不存放于乙方。
乙方为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时,存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同
类型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定的基准利率,及其它在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
向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存款利率。
5、信贷业务。
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乙方为甲方提供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
融资租赁等资金融通业务。甲方存放于乙方的存款不得用于向有色控股公
司及甲方其他关联单位提供资金用于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业务。
乙方向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贷款服务时,收取的贷款利率及费用不
得高于同期同类型贷款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定的利率范围,及不高于其他在
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乙方向甲方
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服务时,收取的委托贷款费用不得高于其它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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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费用;甲方及
其附属公司毋须就财务公司的贷款服务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措施。
6、票据承兑、贴现和接受担保等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由甲、乙双方按照公允、公平、自主、自愿的原则协商
办理,费率或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方向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
贴现服务时,贴现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同类型市场贴现利率范围。
第四条 预计金额
公司及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在有色财务公司结算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
额不超过 15 亿元,且公司(含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存放在有色财务公司
的日均存款余款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款的比例不超过 30%。乙方为甲
方提供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业务日均余额不超过 15
亿元。
第五条 协议期限
《金融服务协议》期限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终
止。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满前 30 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
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动展期一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
第六条 根据甲、乙方双方开展金融业务的实际,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1、查验乙方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甲方有权自愿选择、自主决定与乙方开展金融业务。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建立保证甲方资金安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和制度、
资金运行系统、提供或说明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经营数据、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了解或说明的情况。
4、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权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
5、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在乙方的存款,以检查相关存款的安全
性和流动性。
6、甲方有权定期取得乙方的财务报告,并定期(半年或一年)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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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乙方的资金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控。
7、乙方出现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
相应的风险防范、控制、化解措施,或自行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控制、
化解措施。
第七条 根据甲、乙方双方开展金融业务的实际,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1、乙方有权自愿选择、自主决定与甲方开展金融业务。
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要求。
3、乙方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乙方有权按相关规定取得信息和收取
费用。
第八条 根据甲、乙方双方开展金融业务的实际,各自应当履行以
下义务:
1、甲、乙双方应当建立、完善各自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确
保依法合规经营,并设立适当的风险隔离措施,保证各自的经营风险不向
对方扩散。
2、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信
息保密责任。
3、乙方应保证中国银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合法存续性,保证其享受
权利、承担责任的能力。
4、乙方保证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
风险,保障甲方的支付需求。
5、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立即启动应
急处置预案,并采取或配合甲方采取相应的措施:
1、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
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2、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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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3、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
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
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
经营风险等事项;
5、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
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6、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
例超过 30%;
7、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8、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9、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
册资本金的 10%;
10、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
门的行政处罚;
11、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12、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条 出现本协议第八条规定的事项之一,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工作:
1、要求乙方说明事项的原因以及提出防范、控制、化解的相应措施。
2、进行现场检查,开展风险评估。
3、要求乙方采取暂缓或停止放贷,收回资金,转让或处置资产等措施。
4、按照中国银监会颁布下发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
定,要求乙方履行义务。
5、中止、终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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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
方应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
甲方: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杨军
时间: 2016-04-28
乙方: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黄天珊
时间:201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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