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涛股份”)的独立董
事,按照《公司法》、《独立董事制度》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2015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通过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过商议,
发表意见如下:
目前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
合《证券法》、《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且能够有效执行,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
落实,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
3.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制度》,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和
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并严格按以上制度执行,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避
免了违规担保行为,保障了公司的资产安全。
三、对公司续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通过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关于聘任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
案》,经过商议,发表意见如下: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执业资质,出具的各项
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备为我司担任年度审计机构的条件和能力,同意续聘为本公司
2016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公司支付给该所2015年审计费用80万元是合理的。
四、关于公司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2015 年度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公司 2015 年度
能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经营业
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的规
定。
五、关于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基
于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做出的客观判断,我们同意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经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
单,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3 名激励对象在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肇文 朱莉峰 章成
日期: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