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能电力: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6年4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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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八届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营班子成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

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三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营班子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营班子成员;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营班子成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期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集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项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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