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寓股份:公司章程(2016年4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4-29 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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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16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 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 23

第一节 董事....................................................................................................................... 23

第二节 董事会 ................................................................................................................... 2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1

第七章 监事会 ............................................................................................................................ 33

第一节 监事......................................................................................................................... 33

第二节 监事会..................................................................................................................... 3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6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9

第九章 通知 ................................................................................................................................ 3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3

第十二章 附则 ............................................................................................................................ 43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原北京嘉寓幕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

以原北京嘉寓幕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审计确认的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

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于 2007 年 9 月 10 日经国家商务部批准,并于 2007

年 9 月 26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8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800 万股,于 2010 年 9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Beijing JIAYU Door,Window and Curtain Wall

Joint-Stock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富路 1 号,邮政编码:1013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1,676 万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发展中国

的节能门窗、幕墙事业,实行科学规范化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增

强企业实力,使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收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制造金属门窗、防火门、防盗

门、塑钢门窗、木制门窗;建筑幕墙加工;专业承包;装潢设计;建筑幕墙设计、

安装;仓储服务;销售自产产品。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原北京嘉寓幕墙装饰

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注册资

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公司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4

持股数 占总股本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万股) (%)

1 嘉寓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5,664.86 80.93 外资法人股

2 建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00.00 10.00 境外(国有)法人股

3 张初虎 565.14 8.07 自然人股

4 合肥海景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70.00 1.00 法人股

合 计 7,000.00 100.00 -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现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所持股数(万 占总股本比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份性质

股) 例(%)

1 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8,429.77 39.66 法人股

2 李兰 11,118.59 15.51 自然人股

3 张初虎 330.00 0.46 自然人股

4 社会公众 31,797.64 44.36

合计 71,676.00 100.00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1,676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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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等导致上述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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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

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

与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关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中股东的召集权,公司和控股股东应特别注意保护中

小投资者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对于投资者提议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

提案,公司董事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不得无

故拖延或阻挠。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

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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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在股东权征集过程中,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股东权利;

(五)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依法被限制表决权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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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的决定。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

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

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

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应尊

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应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

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

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其他单位

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

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也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代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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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及其附属

企业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

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

解聘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

给予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当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启动罢免直至依

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 “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

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

还侵占资金。

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公司董事会秘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

金往来情况,核查是否有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产的当日,

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

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如发现存在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

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还应当在书面报告中写明涉及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签署侵占行为的情节。

(3)董事长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敦促董事会秘书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通

知,召开董事会审议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清偿的期限,涉及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

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回避表决。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4)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送限期清偿通

知,执行对相关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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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办理相应

手续。

(5)除不可抗力,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

董事会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该股东已被冻结股

份变现以偿还被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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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或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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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按照为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

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认

结果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应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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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监

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并注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15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16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和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的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

(五)委托人为自然人的,自然人在委托书上签名。委托人为法人的,委托

书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并同时提交加盖法人单位公章的关于

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证明。

17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席会议也不能委托他人出席会

议的,由法人股东的董事会、其他法定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法人股东的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使股东大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18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为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19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20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

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独立董事、公司聘请的

律师予以监督。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出席会议的

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出席会议监事、独立董事及公司聘请的律师有权向

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

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

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并由出席会议的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公司聘请的律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予以确定,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

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上述情形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

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公司选举董事、监事实行差额或等额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

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前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获选董事、监事分别按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股东

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

通过选举决议的次日起计算。

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

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21

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

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

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

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22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提案未获通过,或者

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为相关选举提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之时。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

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

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

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3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24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半年内仍

然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25

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从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提名的并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未被提出异议的候选

人中选举产生或更换。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

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独立董

事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直系亲属;

(二)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最近三年内曾经具有前两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四)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上市公司

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

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

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26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独

立董事 3 名。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

少于三名。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

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同时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名等专门委员会,委员人数为单数,并

不得少于三名,该等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战略发展

委员会委员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当选;

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上述各委员会的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

应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27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方案、董事会议事规则方案,报股东大会审

议;

(十七)制订对外担保制度方案、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方案、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方案、独立董事制度方案,报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方案,由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后实施。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和决策程序,在本章程范围内及股东大会决

议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超过董事会职权的,应当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实施,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关于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

行为)、委托理财、资产抵押等交易的审批权限,达到以下标准的,应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28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委托理财、资产抵押等交易事项,按照前

款所规定的所有计算标准均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以及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银行贷

款等事项,由董事会审批决定或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其

中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述的对外担保,还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果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

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决议授予董事长就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所述应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以外的运用公司资金、资产事项的决定权限为,

29

单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5%(含1.5%),每一会计年度累计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含10%),对其中属于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事项做出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该规

则的相关规定。对运用公司资金、资产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单次超过1.5%,累计将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的项目,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五日

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是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

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30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可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

表决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

签董事会决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所

议事项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

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31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五)~(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和处理业务;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

决权。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

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

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经董事会决议授权,总经理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事项(除对外投融资事

项)的决定权限为每一会计年度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5%(含 5%),对其中属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

的事项做出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该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所涉及金额将超过该会

计年度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5%的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事项(除对

外投融资事项)应报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32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经

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

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3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

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

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人数为 2 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34

理人员予以纠正;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

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享有知情

权;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方案,报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以记名和书面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

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3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36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严格

遵守下列规定:

(一) 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不得超过累计可

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

(三) 利润分配的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资金供给

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建议和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

董事会拟定涉及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倾听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意见和建议,及时答复中小股东的问题。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

行审议。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

事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

与股东大会表决。

(四) 现金分配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37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

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

除外)

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五) 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六) 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

下,公司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七)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1、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

转增股本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征询监事会的意

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

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3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规

定的方式或电话、电传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规

定的方式或电话、电传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39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五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该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

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以巨潮咨询网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网站。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40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41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4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43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实施。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施行。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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