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寓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9 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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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召开了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

定,我们对以下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设立机器人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控股股东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新投资”)持有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39.66%,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我们认真审阅了上述议案,认为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时,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的关联董事田家玉先生、田新甲

先生、张初虎先生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提升客户满意度,有利于提升国内

门窗智能装备制造技术,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也不会

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并将该议案提交2016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基于

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

公司薪酬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

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将该议案提

交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西南区域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西南区域提供担保额度的事项进行了仔细核查,现发

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对各区域提供担保额度的事项,主要是为了满足其正常经营的

需要,担保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这些公司目前经营状况稳定,整

体的经济情况稳定,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公司认为其具有实际债务偿还

能力,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

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西南区域提供担保额度的相关事宜并将该事项提交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

虞晓锋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

廖家河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

尹秀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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