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已披露 2015 年
季报、半年报合并范围进行调整事项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
规定,我们作为福建水泥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已披露 2015 年季报、半年报合并范围进行调
整的说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合并范围调整属于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企业会计准则第
33——合并财务报表》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
报表客观公允地反应了公司财务状况,提高了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董
事会关于该差错更正(合并范围调整)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同意对 2015 年季报、半年报进行更正。
独立董事:胡继荣、郑新芝、黄光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已披
露 2015 年季报、半年报合并范围进行调整事项的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